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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急剧上升 网购族如何打好权益保卫战

2013年03月05日 07:14   来源:经济参考报   

  网络购物方便、快捷、实惠,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并逐渐融入百姓的生活,而形形色色的与网购有关的纠纷也呈急剧上升之势。如何打好“权益保卫战”,自然成了作为消费者的“网购族”所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抢投”:当心只能干瞪眼

  【案例】

  2012年8月1日,一家网店挂出“花两元钱即可购买价值10万元小车”的“抢投”消息,称已将车款分成5万份出售,花2元钱即可以买到1个号码,当5万个号码全部卖空后,随机跳出号码的拥有者,就能以两元的价格获得汽车。唐小芹想碰碰运气。可数天下来,唐小芹虽参与了上百次“抢投”,网店也卖出18辆小车,但幸运却只降临到三个人头上。“这不是明显存在作弊吗?”唐小芹的帖子引起了很多人的共鸣。

  【点评】

  “抢投”商品的最终归属,取决于时间。时间从第一个抢投者出价开始按顺序往后跳动,如果人数未达到商品份数,跳动便回到第一个号码。当最后一个参与人完成抢投,时间停止跳动,计时器累计跳动时间所对应的编号,即是“幸运交易编号”。故当商品即将达到目标参与人数时,可以通过时间跳动计算出大概的幸运号码,从而有了通过控制软件让自己人中签的可能。但网友要想戳穿“猫腻”并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提供证据。如果网友虽心存怀疑但无作弊证据,也只能干瞪眼。

  “返利”:谨防只是镜中花

  【案例】

  2012年9月10日,一家网店为了吸引客户和促销,推出了购物返利活动,只要购买其商品,便给予10%的返利。通过浏览,卓芬发现其中恰恰有一款自己梦寐已久的笔记本电脑后,当即出手购买。但网店却对本应在一周内给付的1500元返利没了下文。卓芬几次催收,网店开始以生意太忙推托,后来干脆不接电话、不回复网上质询。

  【点评】

  从民法角度上看,购物返利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即网店返利的前提是消费者购物,消费者一旦购物便属于条件成就。《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卓芬有权要求网店兑现。从合同角度上看,消费者依约购物,网店同意返利,彼此之间已经形成一个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网店难辞其咎。值得提醒的是,针对此类购物,消费者与网店的约定,至少必须明确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返利的条件与标准、返利的期限与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以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避免网店无限期拖延。

  “秒杀”:提防只是玩作秀

  【案例】

  一家公司在购物网站举办的“秒杀购物”活动通知中声称:只要按时参加并秒杀成功,就能够以1元的出价加上39元的运费,获得价值3万元的高级数码相机。 2012年10月18日20时,常洁娜准时参加了“秒杀”,并以“娜娜多姿”的网名“秒杀”成功。岂料,公司却一直未给她寄去数码相机。常洁娜与公司联系后,对方电子商务部工作人员表示:交付秒杀的只有一部数码相机,而当时却有13位秒杀成功者,公司只能将之交给第一位成功秒杀者。

  【点评】

  对于虚假广告行为,《广告法》法第三十八条已明确规定了对应的制裁措施,即:“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必须对包括常洁娜在内的所有成功“秒杀”者交付承诺的高级数码相机,而不得在达到广告目的之后,以任何借口加以搪塞。如果公司拒不履行,所有成功“秒杀”者还有权直接要求为公司提供平台的购物网站先行给付,再由网站向公司追偿。

  诉讼:须防得不偿失

  【案例】

  2012年11月19日,郎白雪在一家购物网店看到一款数码摄像机,不仅价格比市面便宜3000元,而且各项指数均符合自己的要求,随即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可事后近2个月网店也一直没有发货,在郎白雪的一再追讨之下,网店才表示早已销售一空,要郎白雪要么再等几个月,要么接受退款。郎白雪遂想提出诉讼,要求网店承担违约责任。但鉴于网店与自己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已经写明“所有争议,应提交网店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又担心由于路途遥远导致得不偿失。

  【点评】

  《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旦选择了法院管辖,只要发生了纠纷,当事人即不得变更受理和审判法院,而只能到指定的法院起诉、应诉。提醒“网购族”,鉴于网购合同的收货地点即履行地一般都在自己所在地,因而为避免得不偿失且能更加方便地维权,最好在遭遇协议管辖时,选择合同履行地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确保自己具有在“家门口”的法院起诉的权利。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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