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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允许企业应收款作为可证券化财产

2013年02月27日 11:32   来源:中国日报网站   李光磊

    证监会今天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对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类型、交易结构、交易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创新与包容性设计,拓展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空间。

    据了解,《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为了便于扩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深度与广度,此次《规定》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可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体形态,允许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均可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明确指引;二是降低了证券公司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准入门槛,取消有关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净资本规模等门槛限制,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基本条件的证券公司均可申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三是提高资产证券化设立与审核效率,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并允许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四是为提升流动性,允许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此外,还允许证券公司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即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做市商,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则为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符合公开发行条件的资产支持证券,还可以公开发行,并可以成为质押回购标的。

    此外,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基金法》修订后,允许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份制,取消了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行政审批,为基金管理公司上市预留了空间。证监会将推动基金管理公司加快向现代财富管理机构转型,支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在内的符合条件的财富管理机构发行上市。

(责任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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