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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银监会“全额罚息”回复

2013年02月18日 16:23   来源:中国税务报   周义兴

  经过3个月的处理,银监会近日书面回复致信呼吁废除“全额罚息”的山东律师王新亮。银监会在回函中称,“全额计息”争议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全额还款’是‘享受免息期’的必要前提条件”存在不同理解,将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推进包括信用卡计息规则在内的相关法规的制订完善工作。(《新京报》2月17日)

  相信,银监会这个对呼吁废除“全额罚息“的书面回复,不仅是一个让山东律师大失所望的回复,并且也无疑会让不少信用卡持卡人觉得十分无奈。不过尽管如此笔者认为,银监会这个”全额罚息“争议是源于存在不同理解的理由,不但显有袒护银行之嫌,而且真还有点站不住脚。

  首先就格式合同的监管要求讲,众所周知,按照有关《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规定,当合同双方对格式合同相关条款存在不同理解时,应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释。而相关法律法规之所以作出如此的规定,就是因为在格式合同关系中,格式合同提供方有着相对强势的地位,并且如果不对这样的地位强势加以一定约束,就难以保证格式合同非提供一方正当权益,并进而危及格式合同关系的公平、公正。

  在此回过头来再说银监会对废除“全额罚息”呼吁的回复。其实不难看出,银监会所说的争议是因为存在“不同理解”,在表面上虽看起来似乎持的是一个中立立场,而且也对山东律师要求废除“全额罚息”这个难题采取了事实上回避的态度。不过与此同时正是银监会这个“不同理解”的表态,恰恰反映了,银监会作为一个行政监管机关,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对格式合同所规定的——当合同双方对格式合同相关条款存在“不同理解”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一方解释的规定。换句话也就是说,这次银监会对山东律师要求废除“全额罚息”呼吁的回复,不能不让人觉得,事实上,不仅是对当前银行业信用卡格式合同“全额罚息”条款的变相袒护,并且也有失行政监管机关本应该持有保护合同“弱者”一方的公平、公正立场。  作者:周义兴


(责任编辑: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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