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经滚动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被污染地块治理达标前 不得用于住宅开发

2013年01月29日 06:47   来源: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昨日(1月28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国土壤环境状况,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初步遏制土壤污染上升势头。

    上述文件特别提出,已被污染地块改变用途或变更使用权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未开展风险评估或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建设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治理达标前不得用于住宅开发。

    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室主任王凤春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称,目前全国部分地区建设用地存在着使用“毒土地”的现象。

    老工业区改造存污染隐患

    快速的城镇化和高速发展的工业化,让土地承受了较多的污染压力,直接对受污染的土地进行建设用地开发的情况更令人担忧。

    中国人民大学环保专家宋国君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使用污染的土地进行建设用地开发情况现在比较普遍,有原来很多的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实际是有污染的,但由于原来的认识没有达到相应的水平,所以就开发了。

    根据此前环保部的一份正式报告,中国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不容乐观,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占18亿亩耕地的8.3%。

    与此同时,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现象也已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2012年12月国土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度,全国耕地减少532.7万亩,其中建设占用耕地485万亩。

    王凤春告诉记者,在一些老工业区改造如东三省一些城市、东部沿海城市,只要是工业用地这块,特别是传统的化工、冶炼等企业,这些地运作转为城市住宅或者其他商业用地过程中,土壤污染的情况或多或少都会存在。

    据了解,近年来全国土壤污染状况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和关注的焦点,环保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委也一直在做对全国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工作,遗憾的是,至今没有公开相关的调查数据。

    土地污染亟待立法规范

    盲目地将被污染的地块转为建设用地,将会带来严重的健康威胁。而有效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需要在土地调查、环评、监测、治理等各个环节做充足的工作。当耕地、工业用地转换成住宅或建设用地时,需要对该土壤做比较严格的环境调查、审计、监测等基础工作。虽然现在一些机构和学者也在积极参与土壤污染调查,但是比较完善的监测体系依旧没有建立起来。

    上述文件指出,到2015年,要初步遏制土壤污染上升势头,确保全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0%;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有序推进典型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力争到2020年,建成国家土壤环境保护体系,使全国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王凤春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土壤监测比较复杂,投入也比较大,比河流等地表水的监测要复杂很多,真正污染的土壤治理起来代价非常高。”

    从欧美等国家的发展来看,解决土壤污染及被污染土壤转建设用地的根本办法依旧在于严格的立法。绿色和平污染与防治项目主任马天杰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比较有效的方法还是要从立法层面对土地的污染进行规范,目前相关领域有一个专家意见稿正在制定,但还没有进入正式的立法阶段,外围的专家和相关部委现在做的还是一些前期的调研,能不能进入未来人大的立法计划将是目前比较关注的点。

(责任编辑:马欣)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商务进行时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上市全观察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