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新材公告称,公司于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由于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下滑一事,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经查,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刊登招股说明书,2012年4月13日刊登上市公告书并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了2012年1-3月营业利润同比下降39.27%的情况,公司对刊登招股说明书前经营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的事项,未向证监会书面说明,也未在招股过程中作相应的补充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