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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2013年01月25日 0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朱宝琛

  监管层对上市公司因“业绩变脸”而未及时披露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今年以来已有5家公司以及它们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人被证监会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记者24日获悉,近期,中国证监会对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股份”)以及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相关主体的责任进行了核查,并采取了相应监管措施。

  经证监会调查,隆基股份于2012年4月10日刊登招股说明书,4月11日上市。上市后的一季报显示,隆基股份2012年一季度净利润同比下降90.59%。康达新材于2012年3月30日刊登招股说明书,4月13日刊登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显示,康达新材2012年一季度的营业利润同比下降39.27%。

  上述两个案例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在提交会后重大事项时未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发行人亦未在招股过程中作相应补充公告。对此,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隆基股份、康达新材分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两家公司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光大证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隆基股份的保荐代表人王延翔、曲文波采取了12个月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对康达新材的保荐代表人张曙华、王苏华采取了3个月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这是今年以来国信证券第二次因为所保荐项目出现“业绩变脸”而被出示警示函。而且,其保荐代表人业务被暂停12个月也是近期证监会针对“业绩变脸”开出的最严厉罚单。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变化等都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影响,业绩波动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凡是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都需要充分、及时地披露。

  据了解,此次处理的隆基股份自2011年下半年起,受行业因素等影响,经营业绩与2011年上半年相比已出现大幅下滑,2012年业绩表现延续了这一状况,自2011年7月发审委通过后,发行人发行上市过程中,未向投资者充分提示这些客观事实和风险因素,保荐机构也未督促其充分及时披露信息。

  上述负责人强调,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依法严格查处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近日召开的2013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在部署今年的工作重点时指出,将坚决打击粉饰业绩、包装上市、虚假披露等行为,依法严惩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以及帮助发行人过度包装、合谋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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