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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允许在审企业发债对疏导新股“堰塞湖”作用有限

2013年06月19日 15:49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19日电日前证监会发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稿提出允许在审企业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等,探索企业以发行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权形式或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联讯证券副总经理、首席策略师曹卫东6月19日做客中新网视频访谈时表示,个人认为作用有限,在审企业目标主要是上市股权融资,故可能会出现企业本身不愿意发公司债。

    曹卫东认为,在审企业发企业债或公司债可能更容易发出去,但是企业本身愿不愿意发,很难说。因为上市是股权融资,现在是债券融资,上市公司的意愿差异可能比较大,毕竟这不是企业的目标,且债总是要还。

    曹卫东进一步表示,这一次发行制度的改革还是对原有制度的完善,不是一个顶层设计,没有做更大的改革。比如,发和审的环节当中,发的环节,审完了以后发,这个环节由市场化来决定,包括信息披露方面,还是做了很大的改进。在审这个环节,就没什么变化,还是要审查。

    曹卫东指出,新股发行制度今后肯定还得改,这是一个阶段性政策的完善。他认为,最重要的还是要施行注册制。(中新网证券频道)

    

(责任编辑: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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