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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新疆项目涉嫌商业贿赂

2013年06月14日 07:28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获得建设银行6亿元贷款后,绿城中国(3900.H K)旗下的新疆鸿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鸿远公司)以虚假的合同款合计支出3079.6万元“建行贷款融资服务费”。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新疆鸿远公司支出的巨额“建行贷款融资服务费”涉嫌商业贿赂,建议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贷款6亿支出3000万“建行贷款融资服务费”

    记者从新疆鸿远公司获悉,2011年9月23日,新疆鸿远公司从建设银行新疆分行营业部贷款6亿元,贷款期限为两年。

    记者获得的一份材料显示,在2011年,新疆鸿远公司为在建设银行新疆分行营业部获得6亿元贷款,合计支出3000多万元“建行贷款融资服务费”。

    新疆鸿远公司董事长赵星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公司账目显示,新疆鸿远公司在建设银行新疆分行营业部贷款6亿元,的确支出了3000多万元的‘建行贷款融资服务费’”。

    作为新疆鸿远公司持股35%的股东的赵星如解释说:“对此我根本不知情,是绿城中国委派到新疆鸿远公司的管理团队一手操作的。我后来问公司总经理夏松华‘为什么要支出融资服务费?’,夏回答我,‘现在银行的贷款额度这么紧张,公司不出融资服务费,银行凭什么给公司贷款?’”

    新疆鸿远公司副总经理姚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不存在“建行贷款融资服务费”一事,这笔钱事实上是个咨询费,跟建行贷款有些关系。

    虚假合同款套出“建行贷款融资服务费”

    新疆驰远天合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在《新疆鸿远投资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驰天会专审字【2012】1—151号)中载明,截至2012年3月1日,由公司财务部提交申请报告,新疆鸿远公司总经理夏松华、副总经理姚猛等签批,新疆鸿远公司支出了3079.6万元“建行贷款融资服务费”,新疆鸿远公司财务上结算依据则是8份没有真实经济业务内容的采购合同和费用审批单。

    审计报告显示,2011年9月5日,由新疆鸿远公司财务部递交了一份《建设银行融资服务费说明》的文件,无相关协议,在公司O A系统里被审批通过,审批人为姚猛、夏松华等人。记者获得的《绿城房地产集团文件审批单》显示:姚猛审核时注明“同意原文意见,请各位领导做好保密工作”。

    记者调查发现,新疆鸿远公司支付上述“建行贷款融资服务费”财务结算依据的8份没有真实经济业务内容的采购合同和费用审批单分别为:付郑丽霞苗木款630万元;付刘天礼苗木款525万元;付侯生贵苗木款700万元;付严兴东苗木款165万元;付上海艾苏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灯具款96万元;付上海常塖建材有限公司地板款197万元;付上海简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石材款524万元;付上海简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石材款59.6万元。

    审计报告还显示,新疆鸿远公司支付的3079.6万元“建行贷款融资服务费”中的2020万元最终转账进入到名为“历美钢”的个人户头。新疆驰远天合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认为,此款项申请对象和支付对象完全不一致,严重违背了财务制度。

    新疆鸿远公司涉嫌商业贿赂

    记者从新疆鸿远公司获得的一份名为《建设银行融资服务费说明》显示,新疆鸿远公司于2011年7月委托上海天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昀)协助办理“绿城新疆玉园”项目在建设银行新疆分行营业部申请的额度为6亿元的固定资产贷款,通过上海天昀的协调,建设银行于2011年8月25日审批通过了新疆鸿远公司申请的6亿元项目贷款;新疆鸿远公司在贷款投放后需给上海天昀支付融资服务费。

    记者从上海市工商局查询到的信息显示:上海天昀注册资本金50万元,地址为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566号202室,法人代表为吴震国。记者致电上海天昀,该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对此不知情。

    建设银行新疆分行营业部主管信贷的副行长杨险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不清楚新疆鸿远公司融资服务费的事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对记者表示:如果融资服务费付给了建行有关人员,则新疆鸿远公司涉嫌商业贿赂;如果最终该笔钱未支付给建行有关人员,则新疆鸿远公司部分管理人员就涉嫌失职或职务侵占,建议公安、检察院、银监会等部门介入调查。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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