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7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发布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第四轮IPO改革正式起步,本次IPO制度改革将进一步推动市场化法制化的进程,在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改革新股配售方法、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三公”原则等方面推出了组合措施,尤其是在对拟上市公司及董事高管人员和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提出了更为前瞻性的市场约束。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了对拟上市公司及董事高管人员和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约束,我国资本市场创建20多年来首次安排了IPO时的股价稳定机制,将IPO发行价与大股东和高管减持行为、股价破发等进行适当绑定,将公司上市后的行为和资本市场的运行有机地结合起来,将可以有效地缩小二级市场的非正常波动,更加切实有效地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征求意见稿从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提高公司大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约束等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政策安排。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发行人董事及高管人员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6个月内如果连续跌破发行价或6个月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都将自动延长锁定期,这将更加有利于发行人极其认真谨慎地制定发行价,促进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发行人董事及高管人员勤勉尽责,更好地做好公司经营。
征求意见稿这次破天荒地提出了要求发行人制定五年内公司股价跌破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此措施应当适时促动全国人大修改公司法,建立公司回购库存股制度,弥补我国资本市场的重大缺陷,当公司上市6个月内或者更短时间内跌破发行价时,可以利用库存股制度强制要求回购股票,单向交易满6个月再卖出;利用部分超募资金设立股价稳定基金,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及高管会同保荐机构等中介共同设立股东赔偿基金; 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将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及未来的经营产生重大的影响。此次要求在公开发行前先行披露,该条款应当继续扩展,公司董事及高管以及其他持股核心人员也必须披露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近年来,公司董事及高管和其他内部核心人员的减持压力并不亚于大股东。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发行人在审核期间可以先行发行公司债,积极探索和鼓励企业以发行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权形式或以股债结合方式进行融资。“其他股权形式”给市场在这方面提供了极大的创新及想象空间,对于一些持股比例较大的国有控股或民营控股拟上市公司,其可以根据自己未来准备长期从事该行业及最低必须的持股比例,将持有的一部分股份或占总股本30%或40%的股份自愿转为优先股,自愿将部分或者大部分股份转为优先股的股东也表明可以长期看好看多该公司,表明该公司有长期持续美好的发展空间,证监会可以对自愿转为优先股达到一定比例的IPO企业(一般可以为50%及以上)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受理、审核、上会、发行;反之,该公司的股东可以认为不愿长期持有该公司股份,可以认为长期不看好自己公司,对此类公司证监会应当从严审核,增加审核程序,增加现场审核流程,拉长审核周期,杜绝或减缓造假或者变脸公司的快速上市。
征求意见稿要求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个月,这些条款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有不相符合之处,必须尽快予以修改。同时可对拟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增加持股年限的限制,对于和该公司无任何产业上相关的纯财务投资人的类似PE股东,应当有不少于10年的持股年限方可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对于和该公司有产业相关的纯财务投资人的类似PE股东,应当有不少于3年的持股年限方可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这些举措可以适当抑制全民化PE投资的冲动,可以有效地缓和外来的PE股东催肥企业及至鼓动企业造假上市动机,防止制造业等实体产业的空心化。
本次的征求意见稿第一次从股价并和今后的股价走势结合起来入手来进行新股发行改革,继续维持市场化定价方向,新股配售继续向公众流通股股东倾斜,加强对控股股东与重要责任人的监管,促进发行主体信息公开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强化对各类监管责任主体在新股发行中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
二级市场在年中是市场比较疲弱阶段,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讨论给市场一种IPO即将重启的预期,从而成为二级市场的新的压力因素。证监会可以会同国务院国资委选择四大国有控股银行、中石油、中石化等央企类上市公司先行进行转换为优先股的试点,预计这些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在今后100年都不会将全部股份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竞价减持,转为优先股后总市值可能会有所降低,但会刺激股价回升,从而使得实际流通价值抬升,减缓二级市场对IPO重新开闸的恐惧,上市公司股价的稳定盘升是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真正保护,是真正维护中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作者系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袁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