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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风险准备金计提“起步价”为10%

2013年06月13日 07:04   来源:中国经济网   

  “截至目前,人民银行已依法许可223家支付机构,其中90%以上涉及客户备付金问题,一旦这些资金被挪用、占用,将影响广大客户切身利益。”央行有关负责人称。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维护客户权益,央行于日前发布实施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从严管理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和使用,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上述负责人强调,办法充分了考虑支付服务市场创新和发展需要,适度把握制度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确立了备付金银行分类和账户分层管理、资金封闭运行和使用、备付金信息多方核对校验、重要监管指标动态调整,以及政府、自律组织和商业银行合作监督等系列监管制度,全面规范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总资产不得低于2000亿元,有关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银行仅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的,该银行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

  支付机构应当并且只能选择一家备付金存管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备付金合作银行。

  支付机构每月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日终余额合计数,不得低于上月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日终余额合计数的50%。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

  风险准备金按照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少于4 家(含)时,计提比例为10%。支付机构增加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的,计提比例动态提高。

  该负责人强调,对于流动性充足、风险控制能力强、经营状况好的支付机构,办法允许其以“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备付金。(证券日报 闫立良)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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