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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新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挪用

2013年06月12日 07:04   来源:北京周报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办法》明确,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代付货币资金属于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办法》规定的情形。支付机构只有在收到客户备付金或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提前办理。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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