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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费率改革渐行渐近 投保人直接受益

2013年06月05日 10:33   来源:中国日报网站   

  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一直受到业内外广泛关注,正如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所说:“市场机制本身对经济运行具有自动调节作用,是能够调整一般性经济波动的,如果过多地依靠政府主导和政策拉动来刺激增长,不仅难以为继,甚至还会产生新的矛盾和风险。”

  早在1999年,保监会为解决保险公司的利差损问题实施管制,规定传统寿险的预定利率不能高于2.5%,由于远低于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传统寿险产品定价明显偏高,损害了投保人权益,同时影响了行业持续发展。改革或许只是时间问题,正值寿险业发展放缓之时,各界对于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热议此起彼伏。本期《保险周刊》特别策划了一组报道,深入探讨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有关问题,敬请关注。

  “我国寿险业之所以发展放缓、公司大面积亏损,原因之一就是目前传统寿险产品定价较高,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险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若寿险预定利率从目前的2.5%上调至3.5%的话,将会直接让利于保险消费者,利好行业长期发展。”

  据悉,今年3月7日,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征求对《关于开展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试点的意见》及具体实施办法等四个文件,将人身险费率改革提上议程。

  专家认为,2.5%的预定利率早已远低于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在让保险公司赚取高利差的同时,由于定价过高伤害了投保人的利益,也抑制了传统寿险产品的销售,不利于行业持续发展。然而改革风险较大,专家提醒还须积极谨慎、渐进式进行,尽力把好事做好。

  投保人直接受益

  正如中国精算师协会会长魏迎宁所说:“从理论上讲,保险费率作为保险产品的价格应当是公平的,既不能偏高、损害投保人的利益,也不能偏低、造成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如何实现保险费率的公平呢?最好是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价格的均衡。”

  据透露,保监会下发的上述文件将人身险费率改革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展普通型人身险和项目挂钩保险产品的费率政策改革试点;第二阶段,配合税收递延养老保险等项目开展区域性试点;第三阶段,适时开展公司层面试点;第四阶段,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费率管制的全面放开。

  该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保险公司开发的普通型人身险产品,不再受2.5%预定利率红线限制。产品预定利率在3.5%(含)以下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保监会备案,预定利率在3.5%以上的,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使用前报送保监会审批。

  作为保险公司承诺给投保人的投资收益率,预定利率越低,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的部分即利差就越高,保险公司利润就越高;反之,预定利率越高,投保人到期的回报就越高。而目前寿险2.5%的预定利率是早在14年前就敲定了的(当时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2.25%),远低于近年来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传统寿险产品定价明显偏高,销售情况不容乐观。

  “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但从长远看,却偏离了中国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进程,也没有考虑客户的合法权益,从而最终制约了保险行业的发展,损害了保险公司的自身利益。”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解植春直言。

  寿险预定利率的提高意味着投保人若要获得同样的保障水平,其所需缴纳的保费下降,或者投保人用同样的保费可领取更高的保险金额。

  条件逐步具备

  事实上,早在2010年保监会就发布了《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表示为保护消费者利益、鼓励产品创新,促进人身险又好又快发展,决定放开传统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但由于种种因素制约,该项决定随后不了了之。

  显然,改革带来的风险是在所难免的。解植春认为:“从短期来看,费率改革可能推高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成本提高,利润空间更小,盈利压力更大。”

  并且,费率提高会降低保费,使得新近投保的客户选择退保再按较低保费投保,甚至使得部分客户彻底流失。

  “整个行业面临重新洗牌的可能。费率改革的方向是市场化,不同公司的同类产品会出现差别化费率,公司也会竞相开发差别化产品,客户会据此重新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可能出现分化和重新洗牌,中小公司面临的生存压力更大,可能进行非理性的费率竞争,进一步推高行业成本。”解植春直言,“从长期看,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压力更大。”

  不过,魏迎宁表示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条件正逐步具备,他称:“在保监会的推动下,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有了很大进步,正在逐步健全、完善;在国内大部分地区,市场竞争较为充分;至于统计数据,寿险业务已编制了生命表,精算师协会成立了经验分析办公室,准备编制重大疾病发生率表,并收集、整理其他业务数据,把这些数据整理并且标准化,能作为制定费率的依据;保监会的偿付能力监管也已明显加强。”

  改革应积极审慎

  值得注意的是,1976年日本寿险定价放开的历史经验表明,放开定价利率后,在一段时间内可刺激需求,当寿险定价利率相对定存利率更高时,寿险保费增速提升更明显;但因宏观经济快速衰退,随后保费增速下降;之后利率快速下降,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也跟随下降,利差损风险爆发。

  对于日本曾经的教训,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分析报告表示,利差损毫无例外都产生于高利率时期,由于当前利率不高,长期下行空间不大,因而我国寿险费率改革的利差损风险较小;鉴于我国寿险发展低迷已经持续两年多,与当年日本放开寿险利率时寿险增速很高不同,因此我国寿险以量补价的空间存在;此外,我国寿险存量保单,特别是银保渠道的退保风险较大。

  专家还认为,当前行业环境并不适合全面放开定价利率,改革应该积极审慎、渐进式进行,尽力把好事做好。

  中金公司行业分析师唐圣波认为,由于1999年以前的高利率保单尚未完全消化,最近3年资本市场表现不佳拖累行业盈利能力,同时行业还面临治理销售误导、保单集中到期和退保率升高带来的经营性现金流压力,因而行业当前抗风险能力还不够强。

  当前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标准是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将最低偿付能力要求设定为法定保险合同准备金和风险保额的一定比例,而没有对风险较高的高定价利率保单提出更严格的资本要求,导致法定准备金下降,从而最低资本要求反而会降低,并不适合定价利率全面放开。

  此外,我国当前利率水平处于较高水平,未来市场利率水平可能降低,向海外成熟经济体看齐。如果此时放开定价利率,将使寿险公司积累较多高利率成本的负债。同时,由于中国资本市场环境不成熟,并没有与高利率成本负债相匹配的投资工具来分散行业系统性风险,使得我国寿险业或将再次面临利差损风险。


(责任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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