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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持有人利益是基金业长青之本

2013年06月01日 07:00   来源:中国证券报   

  6月1日,修订后的新《基金法》付诸实施。对于正处于瓶颈期的基金业来说,持有人利益没有得到充分保护,是长期困扰行业发展非常重要的原因。新《基金法》在员工持股、基金组织形式和基金公司治理等关键问题上有所突破,为行业探索如何更有效保护持有人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拓展了基金业制度变革的空间。中国证券报认为,这些创新突破的出发点都是保护和服务持有人利益。要让不同组织形式的基金公司在市场化环境里充分竞争、优胜劣汰,让真正保护持有人利益的基金公司脱颖而出,促进基金业形成持有人利益为先的价值取向,从而赢得投资者信任,获得长久生命力。

  在新《基金法》中,最受基金业人士关注的是允许基金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资产管理属于知识密集型产业,人力资本的重要性高于金融资本。分析近几年基金业发展缓慢的原因不难发现,人才流失是关键因素。不仅大量优秀的基金经理离职,一大批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才也相继流失。统计数据显示,每年有近三分之一的基金公司总经理发生变动,在现任总经理中近半数在位时间不足两年。人才流失导致很多基金公司发展战略混乱,投资能力下降,业绩下滑最终导致持有人对基金的信任大打折扣。

  中国证券报认为,基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引导基金管理人与持有人利益的统一,摈弃目前以短期排名考核基金公司高管的做法,可以考虑将持有人收益与股权激励挂钩,从而促使基金公司注重长期、提高投资能力。

  将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落到实处,股权激励只是可选的途径之一,更重要的是改善基金公司治理结构,改变目前股东对基金公司经营影响力过大的局面。由于金融资本处于核心地位,基金公司股东掌握了经营主导权。在股东追求以管理费为基础的利润的前提下,通常以短期排名和管理规模考核基金公司管理人,造成目前基金公司一味追求扩大管理规模、经营行为短期化和忽略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模式,衍生出高管流动频繁、抢首发冲规模,甚至违规向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弊端。

  新《基金法》强调基金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确保基金管理人独立运作,进一步强化对基金公司股东行为约束。新《基金法》保护持有人利益的意图已非常清晰,接下来就需相关主体在实践中作出相应改变。基金公司股东应注重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平衡,保证基金公司运营独立性;基金公司管理人应在股东利益与持有人利益出现冲突时,敢于向持有人利益倾斜;基金持有人应发挥主动性,利用好新《基金法》赋予的权力,勇于召开持有人大会制约股东不当行为。

  这也需要外部力量促使基金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近期,基金业对此开始进行尝试,如富国基金总经理窦玉明可能将出任中欧基金董事长并获股权一事就受到行业广泛关注。部分采取合伙制的私募基金筹备从事公募业务,也将产生“鲶鱼效应”。从海外经验看,合伙制基金公司往往能更专注于持有人长期利益。

  基金业采取合伙制等多种创新组织形式,将是促使基金公司更好地保护持有人利益的有效途径。持有人将有机会在不同组织形式的基金公司中进行选择,考察其是否真正将持有人利益放在首位,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持有人利益。投资者“用脚投票”的结果,将使那些真诚服务持有人的基金公司脱颖而出,进而获得丰厚利润。这种正向循环将促使越来越多的基金公司主动变革,基金业将在这一过程中重新赢得投资者信任。

  这些尝试若要“开花结果”,还有待基金业进一步市场化。试想,如果监管层不对这些尝试采取鼓励态度,银行渠道仍对基金销售抽取高额费用等,这些尝试仍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只有基金业进一步打破垄断,让更多基金公司进入资产管理市场,在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中充分竞争、优胜劣汰,保护持有人利益才不会成为空洞的口号,中国基金业才能摆脱困局,成为财富管理的主力军。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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