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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并行

2013年05月28日 09:33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   

  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将正式实施。新基金法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为导向,促进公募基金向更为市场化方向发展。

  新基金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基金的募集销售、投资运作和信息披露,完善基金监管,打击“老鼠仓”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持有人合法权益,维护基金行业的市场秩序,推动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发展壮大,培育专业、长期、理性的投资文化,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放松公募基金发展约束

  新基金法放宽了公募基金的发行审核,由审核制向注册制转变。注册制的实现有助于简化新基金发行程序,节约了新基金发行时间和成本。

  新基金法适当放松了基金关联交易。现行基金法禁止基金的两类交联交易: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随着基金业务的发展,特别是指数型基金数量的快速增长,前述规定已无法适应指数投资的需求。因此,新基金法放开了前述关联交易,同时要求信息披露防范利益冲突。

  新基金法降低了对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要求,主要包括取消“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硬性要求等。“主要发起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经验”,相比于老基金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发起股东的要求降低。

  此外,新基金法还放宽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范围,有条件的放开基金从业人员的证券投资活动,简化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基金公司人员监管

  首先,强化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和责任,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需具有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董监事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或重大风险的,证监会可以责令更换。

  其次,新基金法明确禁止了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另外,新基金法也加强了对基金管理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新基金法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禁止行为,并且规定如果基金管理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或者不符合条件,证监会有权责令其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基金管理人的股权,并在完成处置前还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三、基金行业转型的思考

  在向财富管理机构全面升级转型过程中,公募基金公司也遇到了诸多挑战,新基金法的实施则将有望令这些难题迎来解决契机。

  1、人才流失严重

  作为一类轻资产行业,人才是公募基金公司的重要竞争力之一,但近年来的离职潮令公募基金公司面临严峻的人才流失问题。新基金法令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合法化和透明化,有利于调动公募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积极性,抑制老鼠仓等违法行为,体现了管理层“宜疏不宜堵”的监管理念。此外,基金管理公司还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募基金留住优秀投资管理人才,保持和提高公募基金业绩。

   2、专业化分工的探索

  新基金法增加了对基金服务机构的规定,对基金行业的产业链完善、专业化分工和更为良性的发展不无裨益。(来源:证券时报)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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