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欧盟理事会13日通过法规,加强对外部评级机构监管,以减少欧洲金融机构对其的依赖。
新法规引入了“强制轮流制”,要求那些发行结构性金融产品,同时出资请评级机构来评级的金融机构每隔四年必须更换新评级机构。这一制度并不适用于小评级机构,或者那些同时聘请四家以上评级机构,且各评级机构对其所发行结构性金融工具的评级比例皆超过10%的金融机构。对于结构性金融产品,法规还规定发行方必须聘请两家以上的评级机构。
法规要求当投资者因评级机构的故意所为或重大过失而遭受损失时,有权起诉评级机构。
(责任编辑: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