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解决初次分配导致的各种失衡,除了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加速城镇化建设之外,最主要还是加速推进资源要素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加速税收改革与国企改革进程。
第一,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服务业和小微企业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既是我国经济改革下一步的重点,也是改善收入分配的关键。通过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健康发展,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支持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因为这部分企业占就业人口的90%以上,他们的发展关系绝大部分人收入水平的提高。
第二,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城镇化不仅是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缩小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的关键。如果说工业化创造供给,那么城镇化就创造需求,也就能够不断增加就业能力,提升收入水平。只有加快农村居民向城市居民的转化,提高城镇化水平,才能一方面大幅提高转化为城市居民的农民本身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使较少量留在农村务农的农民耕种较多的土地,实现土地的规模经济,从而大幅度提高务农收入,这也是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根本途径。
同时,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第三,推动自然资源的市场体系建设,明确资源要素所有者、使用者的权利。培育完整、健全的市场体系。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建立各种交易市场,使资源要素在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中进行,避免暗箱操作。通过市场的交易平台,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形成合理价格。按市场体制要求,建立规范的交易程序,预先披露真实的市场信息,按法定程序进行交易。
放宽市场准入,鼓励竞争。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资源市场,与国有资本享受同等的市场准入权利。对于试图进入国内资源市场的外资企业,应该按WTO的规定,决定其进入的领域、程度。在出让资源、国有要素使用权时,必须遵循“三公”原则,按规范化程序,通过市场来完成,杜绝公共权力等非分配要素进入分配领域。加强社会对于资源初始分配过程中的权力监督。明确地方政府、企业、个人在资源要素交易中的平等市场主体地位。
第四,加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户籍制度改革。努力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均衡配置,努力推动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从政策和法律上明确农民对承包地和宅基地拥有长久的使用权。清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定城乡发展和建设规划,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分步实施土地市场开放,在考虑合理的组团、功能分区的前提下,依照集约和节约的原则,开放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在符合国家规划和计划的前提下,农村土地转变为城镇建设性用地,采取市场交易方式确定价格。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改变人口流动过程中人为制造的身份不平等导致的收入不平等。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第五,合理确定非竞争市场中资源要素价格。转变要素价格形成机制,要尽量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消除要素价格“多轨制”的现象。有些资源天然地需要区域垄断经营,或者改革滞后没有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此时政府物价主管部门需要指导资源价格合理的构成。一些自然资源如水、煤炭等,其价格不仅要包括资源本身的使用费,而且要包括对当地动植物资源、环境的补偿费用,即要将资源使用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形成完全成本价格。合理的劳动价格除了维持生计之外,还必须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保险费用。为此,我们需要完善并监督工资关系条例的执行。
第六,继续深化税收体制改革。针对当前初次分配中税收的负面作用,应该继续深化我国的税收体制改革,重视税收在初次分配中的调节作用。降低具有累退性特征的间接税比重,扩大直接税比重,同时将间接税中的增值税更多将从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改变当前流转税的税负大部分转嫁到消费者,尤其是一般中低收入阶层承担了较重的税负,而大部分利益留在企业,从而造成了初次分配状况恶化的状况。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力度,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力度,增加消费税商品和奢侈性消费行为。同时,降低部分生活必需品的税率水平,从而改善低收入阶层的福利。对第三产业税收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各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对建立工资增长机制的中小企业明确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第七,改革国有企业分配方式。国有企业除了要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缴纳税收之外,还应该向国家缴纳一定的利润,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政府有权凭借资本所有权分红,再将上缴的利润用于改善民生。压缩国有企业的净剩余,减少国有企业的可支配收入,有利于减轻国企的高额分配状况。尤其需要对垄断行业、垄断企业的工资收入实行公开制度和听证制度,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规范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关系,其因垄断形成的高收入必须将绝大部分依法上缴。
第八,进一步推进工资制度改革。工资改革要分类进行,横向分为企业单位工资改革和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纵向从最低工资标准、国企高管薪酬管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三个方面着手。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把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当地平均工资的40%-60%。在实施中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发达程度把最低工资标准分成不同的几个档,在此基础上根据GDP增长率、CPI增长率进行上下浮动调整。同时,还应该明确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间。改革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制度。确定一个平均的基本年薪水平,然后根据企业的规模、效益、所处行业现状对管理者进行相应调整。将国有企业高管的业绩考核与薪酬挂钩,真正实现“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同时确定收入上限。严格控制国企高管正常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规范国企高管补充保险和报销制度。推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形成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的绩效工资制度,加强工资分配的竞争激励机制。同时,积极探索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第九,建立国有资本收益与公共资源出让收益的全民共享机制。要增加老百姓的财产性收入,一个自然的选择就是将国有资本收益与公共资源出让收益中一部分作为再投资外,剩下都作为社会分红无条件分给居民。实际上,世界各国公有资产收益进行分红的实践越来越普遍。我国当前亟待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国有资产收益分红机制。政府作为全体股东的代理人,全体国民作为国有资产的股东,享受国有资产的收益分红,分红方式可以采取将所有国有资产获得的利润扣除再生产部分,建立公民权益基金,把基金股份均分到公民个人手里,以全国居民唯一身份证号作为分红账号;也可以考虑将其纳入社保基金。对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降低分红比例或免收分红,继续增强企业的自我积累能力;对于需要逐步退出的领域,则可以提高分红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