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老太今年已79岁,老伴去世早,多年来她和独生子相依为命,儿子一直没有婚娶。2012年6月,45岁的儿子因病去世,给梁老太留下6个存折,总计2万多元。
但梁老太不知道存折密码,无法取钱。经过咨询后,她带上户口簿、儿子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社区证明、派出所证明等多个文件前往银行取钱,银行答复,根据银行内部规定,仅有这些证明还不行,梁老太还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0年联合下发的通知,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在银行的存款,继承人没有争议的,须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后领取相关款项;有异议的,需通过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者判决确定继承人后进行。工作人员表示,这种案例很常见,一些不能进行公证或因费用太高得不偿失的客户,最终不得不放弃在银行的存款。
梁老太在弟弟的搀扶下来到郑州市公证处。公证处规定公证一个存折需500元,6个存折共计3000元。梁老太说,她儿子留下的存折最少的一个账户只有98元,这公证的代价也太高了!
梁老太咨询得知除了公证就是到法院起诉,确定梁老太是儿子的唯一继承人。但梁老太是儿子的唯一继承人,起诉只有原告没有被告,法院没法立案。
此事后经媒体报道,公证处表示梁老太家庭困难,可减免部分费用,事情算是得到了解决。
浙江宁波的孟女士也遇到此类问题,其母亲去世后留有一张金额2400元的银行卡。
她到公证处办理手续,对方要求其出示的证明材料中包括“父亲去世死亡证明、父母结婚证明”。孟女士说:父亲去世已20多年,结婚证明哪里去找,哪里去补办?
银行表示,为防范存款被冒领、保护储户财产安全的考虑,遗产继承人必须全部到场,并出示公证处的遗产分配公证书。如果不履行这一手续,财产可能落入非合法继承人手里。
孟女士感叹,2400元数目不大,但是为这事忙了一年。
河南洛阳李女士的父亲死亡后,留有一个380元的存折,家人不知密码。银行称要进行遗产公证,且李女士兄妹五人都要公证。由于李女士姐姐在上海工作,即使她愿意放弃380元存款的继承权,也要在上海做公证。李家要取出380元存款,公证费至少得花2000元,李女士选择了放弃……
条件苛刻
“休眠存款”难激活
据了解,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银发[1993]7号)文件。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对此,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的这个规定,与法律有相违背之处。因为《继承法》从未强制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必须进行公证。法不禁止则自由,继承人只要能出具完整的证明,提供相关材料就应该得到遗产。银行要求对这些材料进行公证,并非法律上的强制公证范围,而是银行的内部规定。公证费已对小额储户造成不便,显现出内部规定的不合理性。
李华阳律师说,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假如储户存款很少的情况下,如果要求继承人提供公证证明,显得成本过高,而如果储户的继承人能提供合法遗嘱或相关证明等,能初步证明继承人身份,且在该储户继承人签署保证担保的情形下,建议银行考虑允许继承人直接支取存款。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都有存“私房钱”的习惯,万一遭遇不测,亲人又该如何唤醒这些“休眠存款”?
对此有专家指出,亲人一旦去世,留下的存款就作为遗产来处理,于是就产生了继承,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遗嘱指定的所有继承人到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如果没有立下遗嘱,就必须通过法定继承人来继承,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如果多位继承人对遗产分配产生纠纷,那就要到法院来诉讼,最后要出示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
为了将来不出现麻烦,他建议储户平时应该将自己基本的资产情况告诉值得信赖的人,如在哪个银行有存款、密码等。如果发现有“休眠存款”的存在,又不知密码,就只能按银行所说,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时,所有继承人要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去世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涉及的财产凭证,如存单、有价证券还有亲人的死亡证明等。在收费上,公证处或按比例收费,或计件收费。还有,银行为了保护存款人的隐私,是不接受一般客户向银行申请查询亲人包括朋友存款的,只有司法机关等部门才有权利查询客户的存款情况。
“休眠存款”国内无明确处置办法所谓“休眠存款”,就是指长期没有交易记录的个人存款。其中,一部分是“有主存款”,另一部分是“无主存款”。
目前,在我国因存款人死亡而导致的“无主存款”归属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解决办法。比如自然灾害后,一些遇难者“无主存款”问题,各银行对如何处置和归属定性问题尚无涉及。
我国唐山大地震后,落实震亡储户存款的工作进行了8年才基本结束。其中,相当一部分震亡存款交还给了震亡人亲属。但不能查实的账户,或历年来沉淀在银行的“睡眠账户”中的资金,则被银行列为“营业外收入”,这是现在国内银行业通行的做法:把长年未动的活期账户先列成“应付账款”,再列入“营业外收入”,当储户支取时,作为“营业外支出”记账。银行方面解释说,这样做的原因是“睡眠账户”占用了大量网络资源,每天要计息生息,被记入“营业外收入”后,就不再占用网络资源。
对此有专家称,银行把长年不动的账户列到“营业外收入”,说明银行把“无主存款”当成了自己的收入,应属于不正当得利。银行这种因对这些资金负有随时支付的义务而形成事实上的“据为己有”行为,更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从法律法规上说,“无主存款”属于无主财产的一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75条也明确规定,认定财产无主后,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既然法律明确规定“无主存款”归国家和集体,可是多年来为什么银行当成自己的营业外收入呢?对此,一家国有银行负责人曾对媒体表示,银行不会将之据为己有,就算一时半会找不到继承人,银行也会将这些账户封存起来,等待权利人前去主张权利。假如一段时间之内仍没有人主张权利,由于中国对于无主存款的处置没有明确的规定,银行可能会选择在适当的时候向一些慈善机构进行转移。
而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面对“休眠存款”,银行一般不会主动去寻找当事人或利害相关者,因为银行没有这种义务。对此有法学界人士建议,为避免银行不当占有这部分存款,建议制定规定,如果“休眠存款”持续超过一定时间,银行就有责任向法院提请认定为无主财产,并上缴国库。
还有法学专家指出,国外的通常做法是确认无主存款后,将这些存款从银行转移到一个第三方机构,然后继续寻找这些存款的合法主人,当彻底确定无主后,会将这部分存款用于公益事业,比如灾后重建等。
链接“休眠存款”在国外如何处理在国外,银行是如何处置“休眠存款”的呢?
目前,在国外许多银行,对储户存款都收取一定的账户管理费,并派专人通过电话、邮件联系客户。如果发出的信息太久没有回复,就会通过各种方式查询客户的其他联系方式,如果了解到客户遭遇不测,银行就会主动联系执法部门,处理客户的遗产。
比如在美国,当客户在银行开设账户时,银行的客户经理都会告知,如果账户长时间不交易,银行则会把账户转为“睡眠账户”,转为“睡眠账户”后,客户在规定时间内仍然没有交易,银行将把账户里的钱划归国有。但是,由于银行会定期给客户邮寄对账单,银行的“睡眠账户”并不多见。在美国,政府还会通过加强监管,强迫各银行严格规范审计程序,直接导致银行将更多不明来源的资金上缴给政府。
国际上最著名的“无主存款”,当属二战时期犹太人放在瑞士银行里的钱。二战前后,有不少犹太人秘密地把自己的金银珠宝和现金存入瑞士银行,因为瑞士的《银行保密法》能很好地隐蔽受纳粹迫害的犹太储户的身份。然而,许多存款人被纳粹杀害后,账户遂成“休眠存款”。
二战后,遇难者亲属试图追回存款,可瑞士银行却以不得透露存款人信息为由,拒绝受理。在强大的国际压力之下,瑞士银行在1997年公布了部分账户所有者名单,组成国际委员会审理归还存款的请求。之后,在瑞士政府协调下,瑞士银行与国际犹太人组织于1998年达成协议,由瑞士银行一次性出资12.5亿美元建立一个基金,用于赔付早已死去的犹太人存款账户户主的亲属和后裔,条件是后者放弃对瑞士银行的司法追究。
在国外,商业银行非法占有“无主存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银行利用其客户“睡眠账户”中的资金增加银行税前利润。2010年,英国设立了“休眠存款”基金,将15年间没有任何使用记录的户头余额作为慈善基金,支持非营利组织等。在韩国,2008年首次成立了“休眠存款”财团,采取银行捐献的方式,把银行自愿捐献的“休眠存款”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在日本,金融机构把10年以上没有交易记录,并和储户联系不上的账号归类为“休眠账号”,账号里的“休眠存款”被划入金融机构的临时收益,如果储户前来提款,金融机构会全额返还。据不完全统计,日本每年各大银行的“休眠存款”数额,加到一起高达850亿日元。2012年2月,日本商讨“休眠存款”再利用问题,探索将用于震后重建等公益活动的可行性,但由于日本银行界的反对,计划难以实施。
“休眠存款”的激活再利用,是值得每个国家关注的事情。直到今天,各国围绕“休眠存款”再利用的可行性一直争议不断,但都没有一个合理有效、具有说服力的运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