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华网浙江频道在4月28日发布了对您的专访,我们想请您继续就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问题谈谈您的看法,可以吗?
答:谢谢您对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问题的关注。在4月28日我已经发表了初步意见,今天我愿意借这次机会把这个问题讨论得更深入一些。
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是怎样一个文件?文件是否真的存在 “软肋”,让一些地方和企业钻了空子?请问贵公司对该文件的执行情况是怎样的?
答: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11月8日印发的 《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2号)(以下简称《通知》)是为保证产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规范注射剂产品与所用药用玻璃之间相容性研究的文件。我公司认为该《通知》是科学和严谨的,并不存在所谓的“软肋”。该《通知》的核心思想就是注射剂产品与所用药用玻璃应进行相容性研究,并应符合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我公司已严格执行了该通知的相关要求。
《通知》规定“注射剂产品与所用药用玻璃的相容性研究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包装材料与药物相容性试验指导原则》(YBB00142002)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凡不符合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该药用玻璃包装,并重新开展规范的研究。”
以碳酸氢钠注射液为例,四川科伦于2004年4月30日取该产品生产批件,在2004年该产品研发注册时就已经按照《药品包装材料与药物相容性试验指导原则》(YBB00142002)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了碳酸氢钠注射液与钠钙玻璃输液瓶的相容性研究,其结果符合要求。在《通知》发布后,我公司立即按照《通知》的建议选择121℃颗粒法耐水性为1级及内表面耐水性为HC1级的药用玻璃包装材料,进行进一步的药物相容性对比研究。同时为慎重起见,四川科伦和湖南科伦分别于2013年1月和3月暂停了该产品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