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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新消法应以更高赔偿支持消费者维权

2013年04月25日 07:22   来源: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实行了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首次迎来大修,修正案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首次提交审议。草案从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完善“三包”规定、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三方面作出了修改。

    非现场购物将被赋予“后悔权”,冲动网购后不满意可在7天内退货;买汽车、电脑、冰箱等耐用商品出现问题,拟由经营者举证“自证清白”;欺诈消费的惩罚性赔偿额度拟由原来的双倍提升到3倍——自从2009年正式启动修订程序以来,经过漫长而反复的博弈程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终于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并且亮点颇多。之所以这么长时间才提交审议,本身说明这里面的利益冲突之甚。这固然凸显了新《消法》的来之不易,但也注定了这只能是妥协的产物。

    之前,曾经有声音呼吁将买车者、购房者、患者、受教育者等都列入《消法》保护范围;从现有草案看,买车应该已经列入,但是对何谓消费者仍需要一个更明确的厘清,而不能仅限于“生活消费”的范围之内。消费者的概念应该是广泛的,是与制造者、批发商和零售商相区别的人,是购买、使用、保存和处分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使用者。无论面对怎样的商品卖家,消费者的权益都应该得到同等的保护。

    可是,7天退货的“后悔权”,却将大宗商品、不动产排除在外,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蔬菜水果这些的确是因为商品性质不宜给予7天“后悔权”,可是诸如汽车、房子怎么就可适用“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条款呢?说白了,这只能是房地产商、汽车销售商激烈反对的结果。当然,最遗憾的还是惩罚性赔偿条款。新《消法》只是将原来的“假一赔二”提高到了“假一赔三”,惩罚幅度不仅仍旧很低,而且还封了顶。

    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法》的“假一赔十”,在新《消法》里却锐减成了“假一赔三”,这不得不说是一种倒退。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新《消法》理当跟上《食品安全法》的步伐。更何况,惩罚性赔偿本就应该是上不封顶的。

    “假一赔二”也好,“假一赔三”也罢,除非大宗商品,否则普通消费者“较真”的成本,仍要远远大于可能获得的赔偿,于是大部分人都习惯了自认倒霉,缺少维权和监督的动力。同样,公益诉讼人士和相关组织的积极性也无法真正调动起来,于是对欺诈消费者的恶劣行为,很少有来自社会的制约。这不仅造就了产品标准“内低外高”、产品价格“内高外低”等不公平现象,更让商家从心底里不重视中国的消费者。

    我们常说要罚得无良商家倾家荡产,其实罚永远不可能罚得无良商家倾家荡产,唯有消费者都有维权意识,并且有上不封顶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无良商家才真得思量一番敢不敢忽悠消费者。食品安全也好,其他消费也罢,一方面我们当然需要更高品质的监管,但另一方面更需要消费者积极维权。某种意义上,有什么样的消费者就会有什么样的消费市场。这里面的关键就在于,面对现实的成本与收益问题,法律要以上不封顶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支持消费者勇敢维权。否则消费者手里没了利器,商家就不会真正尊重消费者,我们的消费环境就不可能自动诚信起来。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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