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

外滩地王案一审复星集团胜诉 SOHO中国将上诉

2013年04月25日 07:24   来源:新闻周刊   

  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外滩地王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六被告败诉,原告复星集团胜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浙江复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长烨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6名被告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判决确认被告上海长烨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嘉和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证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签署的《关于间接收购上海外滩国际金融服务中心(8-1)地块项目50%权益之股权及债权转让框架协议》及于2012年1月9日签署的《股权及债权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关于被告浙江嘉和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证大置业有限公司向被告上海长烨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转让被告杭州绿城合升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证大五道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约定为无效。

  被告SOHO中国、绿城、上海证大代理律师表示将继续上诉,三方还将发表联合声明。

  上海外滩地王争夺案自2011年12月底就拉开了序幕,SOHO中国、复星两大集团因为外滩8-1地块而结成了冤家,2012年5月复星法庭起诉,11月29日双方对簿公堂,潘石屹、郭广昌在上演一幕幕的“斗地主”。庭外无法和解,法庭上一审仍无结果。今天,这场旷日持久的“战争”,终于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绿城公司和被告证大五道口公司实施上述交易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上述交易模式的最终结果,虽然形式上没有直接损害原告复星商业对海之门公司目前享有的50%权益,但经过上述交易后,海之门公司另50%的权益已归于被告长烨公司、被告长昇公司所属的同一利益方,因此实际上剥夺了原告对海之门公司另5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此举明显规避了《公司法》第72条规定,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此外,双方对海之门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改组事宜已发生争议,各持50%股权结构的不利因素已初见端倪,海之门公司未来的经营管理和自治僵局也在所难免。显然,上述交易后果的发生,不利于海之门公司以及项目公司的实际经营,也难以保障外滩8-1地块项目后续的正常开发。

  综上所述,上海一中院依法判决认定系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被告嘉和公司、被告证大置业公司将被告绿城公司、被告证大五道口公司的股权状态恢复至转让前。


(责任编辑:朱丹)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商务进行时
上市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