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经滚动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上海电气去年大股东占款达24亿 被指成股东提款机

2013年04月11日 06:57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李春莲

  一直以来,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都是监管部门严令禁止的,也曾经重拳治理过,但可谓屡禁不止。

  2012年,由于宏观经济不景气,很多公司都出现资金紧张的状况,大股东占款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

  据公告显示,上海电气大股东及关联方在2012年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高达25亿元。

  分析人士认为,大股东及关联方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严重危害股东利益,有掏空上市公司的嫌疑。

  大股东占款高达25亿元

  上海电气主要从事设计、制造及销售电力设备、机电一体化设备、重工设备、交通设备及环保系统产品并提供相关服务。

  公司控股股东为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控股比例高达57.78%。

  上海电气在《201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中表示,根据合并范围内各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之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对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发放贷款余额计14.78亿元;对其他关联方发放贷款余额计5450万元。

  此外,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之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对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提供票据贴现余额计7.58亿元,对其他关联方提供票据贴现余额计1280万元。

  记者经过计算得知,仅上述两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就高达23亿元。

  资深财务专家、注册会计师马靖昊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上市公司的资金,不论通过什么形式交到大股东手里,都视为占款。上海电气向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贷款和提供票据贴现都属于大股东占款。

  此外,上海电气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其他应收款合计也超过1.43亿元。

  粗略计算,2012年,上海电气的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款超过24亿元。

  上海电气在上述公告中还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马靖昊还表示,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过多,有掏空上市公司的嫌疑。

  “大股东占款过多,说明这家公司的治理和独立性都存在问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告诉《证券日报》记者。

  公司沦为大股东提款机

  除了上述其他应收账款,《201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显示,2012年,上海电气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有14项,共计占用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也超过3亿元。

  上市公司资金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不仅会严重影响上市公司日常经营,也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

  资本市场上因大股东占用巨额资金,导致上市公司经营难以为继的例子并不少见。

  因此,监管层一直严令禁止,但却屡禁不止。仍有上市公司出现大股东违规占款的问题。

  去年9月,泸天化和新亚制程就由于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被监管部门处罚。

  近日,西王食品就因未履行大股东占款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而被深交所通报批评。它是2013年首家因大股东违规占款而被处罚的A股公司。据公告,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6月,西王食品为大股东西王集团提供了多笔资金用于资金周转,西王集团日占用资金最高达到4500万元,日均占用资金4000万元。

  臧小丽还表示,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过多资金,意味着上市公司沦为大股东的提款机,证监会早就三令五申要求禁止和杜绝了。利益驱动,违法成本低是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掏空上市公司或者隐瞒大股东占款事项被发现,被证监会处罚往往是是几十万的事儿。倒霉的投资者,为违法者来说,还是合算。

  “想要避免“违法者获利,守法者亏损”这种怪现象,必须加大惩处力度,畅通投资者赔偿力度。”她说。


(责任编辑:向婷)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商务进行时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上市全观察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