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 王建明/图
恋爱自由、情感属于个人隐私,这一公众都知道的常识,高校及其高校教师不可能不知道。那么“恋爱登记”于法无据,推出“恋爱登记制”,肯定会遭到质疑,甚至会被炒作放大,学校也不可能没有事先的研判。在已有的巨大的工作压力之下,估计少有老师愿意没事给自己找事。可是,为何学校还要顶着风险和骂声推行这一馊主意呢?其实,学校有“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无奈而已。
高校的大学生多已成年,在法律上已经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为自己的选择和行为承担责任。学校和教师,作为管理者和教育者,只承担有限的过错责任。但是,由于法制不健全,加上各地维稳的考量,以及社会对弱势的天然同情,在学生行为上,尤其是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中,学校和教师的有限责任正在演变成一种无限责任,学生家长及亲属“一哭二闹三上吊”,学校在善后的压力之下,只能受尽委屈,合法权益却得不到应有保障。
北京理工大学校长胡海岩院士近日无奈地坦言:“作为法人代表,在法律与学校刚性管理之间,我始终有些困惑”,他的困惑是例如学校某名学生因考试不及格,学分不够,最后学校按照规定勒令其退学,但家长以孩子因此患上抑郁症而状告学校。结果法院给出的终审判决是,学校支付学生28万元精神损失费!胡海岩为此感慨:“我不知道,这样的审判结果会给社会带来怎样的暗示?”
大学生虽然是完全责任能力人,但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还没定型,由于恋爱受挫发生的悲剧在各高校不断地上演,其中由于不能够正确对待失恋所引发的报复和自杀事件尤为严重。虽然采用“恋爱登记制”会带来争议,但事先预防和干预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相对于一起恋爱引起学生意外事件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及其给学校和其他学生造成的间接不良影响,其成本显然要小得多,这正是学校被逼的无奈之举。
也许,更多的人会说,对学生的恋爱问题,重在教育引导。道理虽不错,但教育引导却不是万能的,学校不仅怕“一万”,更怕那“万一”,校方“恋爱登记”帮助大学生避免不必要伤害的良苦用心,应该得到理解。当然,学校在具体实施时,也应该恪守法律的底线,不要采取强制,更要切实尊重学子的个人隐私和感受,把好事办好。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我们在审视高校的“恋爱登记制”时,就不应该只就恋爱说恋爱,在表达担忧的同时,也应为学校的被逼无奈多多发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