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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分红所得先扣5%再论差别化

2013年03月26日 15:12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严丽梅

  从今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已经“落地”,第一单适用该政策的上市公司上海新梅(600732)已开始执行该政策。据羊城晚报记者了解,针对上市公司陆续进入分红期而许多股民对这一政策仍不太了解的状况,一些券商营业部在本周陆续给股民发出“新政解读”短信,提醒股民注意该政策实施后可能带来的税负增减问题,并提示股民上市公司送股派现会一律先按5%扣税,然后在客户卖出股票时根据持有期限判断是否需要再征税。

  红股征税早就已经明确

  上周,“送股也要征税”的消息传播开后,记者陆续接到一些股民的求证电话,因为,即使是一些炒股历史已有10年的股民,也只知道上市公司分红派现要征税,转增股份不用征税,并不知道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要征税。

  据记者了解,对于红股征税问题,早在1994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中,已专门明确“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上市公司10股送10股,这10股红股按照每股1元面值、10股即10元面值为所得额来计算缴纳个税。如山西汾酒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称:每10股送10股并派发现金红利5元,扣税(税率10%)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元。

  既然如此,为何还有那么多老股民不清楚这项税收政策呢?

  据业内人士介绍,原来,多年来,上市公司为了规避送股后可能给股民造成的“分红之后倒贴钱”的窘境,在推分配方案送股的同时,会派送足以缴税的现金,这样,在上市公司代扣缴税时不至于出现股民“分红之后倒贴钱”的情况。而许多股民拿到分红之后,并没有很认真地去计算,因此,对这项政策自然也就“蒙查查”了。

  差别化后税负有增有减

  然而,上述这种“平静”在近日被打破。媒体报道上市公司上海新梅股东遭遇“分红4000纳税1万”、“分红之后倒贴钱”的案例,在股民中引发热议。

  有证券公司营业部人员表示,类似这样的案例,在进入上市公司分红密集期后,估计还会有不少,因为,个人投资股票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这“一刀切”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已经废止。从今年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规定执行。

  据广州市地税局介绍,该政策的核心内容是: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广州市地税进一步解释,股息红利税负增减的关键在于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因此,股息红利差别化征收个税的两个关键的时间点是:1个月和1年。关键时间点前后多一天少一天,税负不同。

  也就是说,那些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长线投资者实际税负会减轻,持股期限不到1个月的短线客实际税负要比原来增加一倍。

  账户要有资金以备扣税

  既然是差别化征税,具体如何操作?记者从证券公司了解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曾专门就此下发通知。根据规定,目前各券商统一做法是:

  对那些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持股股息红利所得,按5%代扣缴纳税。

  对那些持股期限1年以下、还未卖出股票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5%纳税,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

  值得广大股民注意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还规定,投资者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当及时通知投资者补足资金。对于持续欠税的,上市公司、中国结算、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将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处置。严丽梅


(责任编辑: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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