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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4月起失业保险统一发放 失业人员可自选银行

2013年03月26日 15:29   来源:北京晚报   代丽丽

  失业人员可自选银行 申领次月17日后领取

  今天上午,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的通知》,自4月1日起,本市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由各区县街(乡)社保所发放改为由市社保中心委托代发银行统一发放。同时,在全市统一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间,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次月17日后就可以领取。此次调整结束了失业保险制度建立26年来由区县和街道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历史。

  目前,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发放是经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最终由街(乡)社保所发放给失业人员。本市共有300多个街道(乡镇)社保所,每个社保所都各自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发放时间不尽相同,既不便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利于社保基金的监管。本次流程调整统一了全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次月17日就可以领取到失业保险金,方便了失业人员。

  据介绍,此次调整还统一了失业保险待遇资金的发放渠道,由原先的社保所发放改为统一由市社保中心发放,将风险点由原来的300多个减少到1个,将失业管理系统与社会保险五险系统实现互通互联,降低了资金流失的风险。市社保中心委托代发银行,将资金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中,实现了失业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失业人员可以在13家代发银行和邮政储蓄所中自选一家办理存折(卡),以便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新政策规定,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应该在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后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档案及材料送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局,以便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所需材料,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保障了失业人员的权益。 J205

  领取流程

  失业人员如果想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应该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一寸照片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同时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应每月向社保所如实报告本人的求职经历、就业状态和培训等情况,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如果没有履行报告和申领手续的,将按相关规定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记者代丽丽)


(责任编辑: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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