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条件是否宽严相济,不仅关系到保险公司后续经营的成效,更与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息息相关。随着保险业深化改革步伐的日益加速,监管层对市场准入这一“抓手”的管控力度也频频“加码”。
3月24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这次出台《办法》,主要是希望能够统一和整合保监会及保监局出台的相关监管规定,同时借鉴各地好的做法,对现有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提高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规范性和系统性,便于保险公司统一管理。
审批标准终获统一设分支机构须提前规划“以往有关保险分支机构准入条件的规定散见于多个监管文件当中,而且部分保监局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具体做法,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机制规划不足、标准不一、透明度有待提高等问题。”谈及《办法》出台对于保险业的影响,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随着审批标准的统一,保险公司筹建分支机构将实现“标准化”管理,企业的成本将明显降低,管理也将更加规范。
对于《办法》中有关“科学规划分支机构设立”的规定,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考虑到审批工作的实际需要,《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审批条件,统一了审批标准,能量化的尽可能量化,同时简化审批程序,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和权限,提高监管效率,方便公司操作。不仅如此,保监会也希望通过出台《办法》促进保险公司加强分支机构设立的规划、投入和管理,强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服务能力,从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适当放宽验收标准重点调整高管审批程序“《办法》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办法》发布以后,各保监局应当按照规定废止之前制定的有关分支机构设立的规范性文件。”据保监会上述负责人介绍,《办法》对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修改和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准入条件方面,强化了偿付能力、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同时适当放宽了开业验收的标准。二是审批流程方面,按照方便公司操作和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重点对省级分公司及与之相关的高管人员的审批程序做了重新调整。三是对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也做了调整。
根据《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不仅需要符合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办公设备配置齐全、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等条件,还需要具备内控制度完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以及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要求等规定。
在高管人员的审批程序方面,《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申请筹建省级分支机构的,须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而且不得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此外,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当地保监局提交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由当地保监局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其中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作为验收情况报告的附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发展方式向效益集约型和可持续型转变多
年来,我国保险业一直习惯于“拼规模、铺摊子”,通过在短期内开设大量分支机构来抢占市场份额,然而由于人才储备不足、管理和投入跟不上等问题,很多分支机构不仅没能够为保险公司带来持续稳定的保费收入,甚至由于问题频出而影响了整个公司的稳健经营。保监会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针对这样的问题,《办法》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规定了相对明确和具体的资格条件,但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数量限制。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设立应当有科学的规划和合理的预期。”
当记者问及《办法》发布后保险公司应做哪些调整时,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保险公司应当全面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正确理解《办法》的各项规定,切实落实和执行《办法》的要求。一是在分支机构设立前,结合自身实际和市场情况对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审慎决策。二是在分支机构设立时,要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确保新成立的分支机构稳健运行。三是在分支机构设立后,要加大投入,保障分支机构的正常运营,确保分支机构能够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要用科学理性的经营理念来对待分支机构的批设,克服开设分支机构中的盲目性、随意性,摒弃粗放经营和管理的做法,逐步实现发展方式向效益集约型和可持续性转变。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