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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家发债企业信披违规遭处分 业内呼吁加大处罚

2013年03月22日 07:19   来源:经济参考报   

    随着债市不断扩容,市场对发债主体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客观性要求也越来越高,相关监管也愈发严格。尽管如此,仍有发债企业敢于“以身试法”,挑战市场规则和投资者忍耐底限。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近期密集发布自律处分公告,对包括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6家发债主体以及建设银行、华夏银行等4家中介机构进行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不同程度的处分。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发债主体屡屡在信息披露环节出现问题,除自身不够重视主动性不足外,也与目前多头监管格局下缺乏强有力的惩罚措施有关。

    六家发债企业信披违规

    继山东海龙因财务欺诈被交易商协会公开谴责并注销特别会员资格之后,近日又有多家发债企业因信息披露违规遭到不成程度处分。

    交易商协会日前发布一则自律处分公告显示,“12云煤化C P001”的发行人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煤化工)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存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比例较大但未合规披露的情形,最终被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被责令整改。同时,华夏银行作为主承销商,在知悉资金用途变更后,并未按规定督导企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被给予诫勉谈话处分,被责令整改。

    无独有偶,同样因为信息披露违规,“12石河子C P001”发行人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河子国资)及其主承销商建设银行分别被交易商协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和诫勉谈话处分,同样被要求整改。对此,交易商协会明确表示,石河子国资在债项存续期间将其持有的子公司新疆石河子造纸厂100%股权进行无偿划转时未能按照有关自律规定及时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且在股权划转事项尚未获得审批的情形下便不再将石河子造纸厂纳入合并报表,导致定期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在查阅交易商协会官网相关信息后,记者注意到,交易商协会今年共发布6则自律处分信息,除上述两家发行人和两家中介机构外,受到自律处分的还包括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金茂(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基)四家企业和国富浩华、信永中和两家会计师事务所。

    其中,去年因4亿短融暴露信用风险而备受市场关注的新中基被处以严重警告处分,原因是新中基一子公司将产品番茄酱销售给天津一家贸易公司,而该天津贸易公司又直接或通过其他途径将该部分商品销售给新中基另一家子公司,进而严重影响新中基2007-2011年度的财务报告结果。对此,交易商协会认定其前期披露的2007-2011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已构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最终,新中基遭到严重警告处分,并处暂停相关业务(期限为一年),而新中基前任董事长刘某也被公开谴责,并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为永久)。

    存续期信息披露成重灾区

    尽管上述6家发债主体信披违规程度不同,但记者在查阅其相关企业信息后发现,该6家企业均属国资企业,具有地方政府、地方国资、央企等背景。为何相对于民企在公司运营和治理机构方面更加规范的国资企业屡屡成为信披违规的主角?有业内人士表示,除其是构成银行间债市主要发债主体原因外,不排除其背靠大树有恃无恐的嫌疑。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企业信披违规主要集中在债券存续期间的定期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等环节,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股权转让、财报披露不真实不及时等问题。

    对于发债企业在债券存续期间信批违规,方正富邦基金投研总监沈毅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很多企业发完债之后,就不再重视信息披露了,没有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另外,很多发债企业不是上市公司,也没有定时定点发布季报和年报的习惯。”他还称,不排除一些企业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万一披露财报和信息存在瑕疵又会惹来麻烦。

    应统一信披监管并加大处罚

    从债券市场长期发展来看,建立必要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提升市场透明度和公正性,从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实施监管的核心制度已成为内业共识。不过,尽管有明文规定,但为何企业仍然屡屡“犯规”?业内人士表示,除企业自身缺乏信息披露主动性外,监管标准不一和缺乏强有力的惩罚措施也是重要原因。

    “债券市场整体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还是不够,债券市场也是刚起步,正在发展中,各项措施还不够完善,再加上多头监管,标准不一,可谓乱象丛生”,方正富邦基金投研总监沈毅表示。在他看来,今后应统一信息披露监管标准,加强相关惩罚措施。

    不过,一位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对记者称,发债主体因信息披露违规被处理,表明交易商协会对信息披露要求越来越严格,但必须看到,交易商协会本身不是一个监管机构,只是一个行业自律组织,能采取的惩罚手段有限。

    除监管不力外,有分析人士表示,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的不足也使得债券市场难以形成有利于信息披露的市场环境,应弥补这一短板。另外,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应加强债券存续期间持续披露的协调,比如,发改委主管的企业债券进入交易所市场或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后,相关披露规则如何与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有规则进行协调便会成为问题,应结合各自市场的特点,制定相应的企业债券持续披露规则。

    中信银行分析师孟阳向记者表示,在加强对发债主体监管的同时,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也应尽到义务,对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做好跟踪评级。“无锡尚德宣布进入破产重整,尽管在国内没有债项,但也对债券市场违约敲响警钟,随着投资者对信用风险愈发关注,也会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及时性和规范性提出更高要求,外部监督力量也会越来越大”,她还称。

    

(责任编辑:毛宇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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