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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买卖合同:延迟交货须双倍返还定金

2013年03月20日 08:58   来源:山东新闻网   

    目前在市场上购买电子产品,买卖双方一般都是对型号、品牌等作口头约定,很少签订专门的格式合同,当出现问题时则各说各的理。针对此种情况,日前,市工商局出台电子产品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对电子产品买卖、修理、更换、退货作了明确约定。

    市工商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合同”针对电子产品不同配件、附件等都将细化规范,上面要详细标明品牌、型号、保修期。如果出现投诉,商家就不能推诿或赖账。比如,以前商家延迟交货,消费者最多只能要求退还定金,别无他法。而此次出台的“合同”对商家延迟交货的违约金进行了约定,消费者可与商家约定延迟后每日按总价款的百分比进行支付违约金。迟延交货,除支付违约金外,消费者还有权解除合同。商家已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部返还,如果消费者没有收取违约金,那将可以要求商家双倍返还定金。

    此外,过去消费者拿着在“三包”期内发生故障的电子产品找到特约维修点时,常常会被告之“产品故障是消费者自己摔坏或受潮等原因引起的,不属于‘三包’范围”,而此前曝光的“苹果”产品甚至直接用自己的规定对抗国家“三包”,使用翻新件等。“合同”出台后,商家的这些招数就行不通了。“合同”对修理、更换、退货进行了明确约定。商家必须保证所销售的货物均有生产厂家所授权的正规服务机构提供质保、“三包”及售后服务。商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货、换货的,在原包装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不得拒绝消费者在该期限内提出的退货或换货要求。商家在维修前,有义务明示消费者备份产品中的数据,否则,对数据丢失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刘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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