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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防公司董监赚昧心钱 高管不得"两融"自家股票

2013年03月19日 08:48   来源:李磊工作室   钟国斌

    上交所昨日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管理,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亦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业内人士表示,这项规定是维护市场“三公”原则的重要举措,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否则,董监高人员可能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融资买进或融券卖空赚取不义之财。

    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明确融资融券相关交易事项,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就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

    《通知》要求,会员在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时,应当要求投资者向会员申报其持有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会员应当对投资者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

    《通知》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物。个人投资者不得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提交为担保物。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在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卖出(仅包含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卖出和强制平仓卖出)、普通证券账户卖出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直接还券3部分合并计算,应当符合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会员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相关股份转让符合要求。机构投资者以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充抵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加强风险控制,做好相关业务管理,切实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通知》指出,会员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提交作为融券券源。会员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向投资者融出和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合并计算,应当符合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通知》强调,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上交所表示,《通知》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受《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规范的以下两类股份: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新老划断后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深圳智多盈赖戌播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上交所通知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也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这是对上市公司高管和大小非融资融券行为的规范,避免董监高人员和股东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融资融券操作赚取昧心钱。

    赖戌播分析认为,如果没有这样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和股东,就可能利用上市公司重大利好或利空获利。当上市公司有重大利好时,董监高人员可能提前融资买进获利;当上市公司出现业绩大降利空时,董监高人员和大小非可能融券卖空获利。若上市公司利好或利空高管都能获利,金钱的诱惑力太大而违规成本太低,甚至不排除个别公司故意隐瞒利润、发布利空,董监高人员通过融券卖空获利的可能。上交所这项规定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预计深交所很快就会有相关的规定出台。

(责任编辑:刘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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