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之前,小张连续三年全年铂金丝损耗平均在23.36克,而仅在2011年度,小张等使用铂金丝年损耗186.82克,表明该年度铂金丝损耗大幅度上升,造成原告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铂金年产量仅为黄金的5%,奇货可居。
上海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电子用晶体,对晶体加热时用铂金丝做导线。小张、小李、小孙为一工作组,负责晶体加热工作。按公司规定,每年该工作小组铂金丝消耗量应少于10克。然而,2011年该小组共损耗铂金丝180余克,大幅超支。
180克铂金是蒸发了,还是被转移了?公司无从认定,故按市场价折算,要求三人赔偿66844.19元。三人认为,一来确实为工作损耗,二来未与公司签关于损耗过量需赔偿的合约,拒绝赔偿。公司数次讨要,无果,上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下称“嘉定法院”)。
经法院审理,三人用量大幅超出,应负责,公司作为管理方,也应负责,故裁定三人共赔偿3万余元。
180克铂金“蒸发”
上海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主要生产电子用晶体,三人在其公司从事晶体加热工作期间,需要使用铂金丝为导线,按规定铂金丝应自己保管、自己使用,退旧换新,允许一年损耗不超10克。
小张、小李、小孙均于2000年前进入公司工作,从事晶体加热的极化炉操作,在同一工作组。三人分别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与三人同车间的其他员工分别签订了“生产车间关于铂金类损耗奖罚处理”协议(未与小张、小李、小孙三人签订),协议约定:每个员工领出金丝平均每年允许损耗不超过10克,如超出部分要以市场价赔款。
2011年2月至2012年1月期间,三人所在组使用的铂金丝均由小张领取及退还,下班后放置于公司提供由小张保管的工具箱内。2012年1月底,公司主管查看各个小组的领料单,小张等三人2011年度领料单显示,共损耗铂金丝186.82克,且三人均在该领料单上签字。
随后,公司要求三人返还铂金丝186.82克,如不能返还按相应市场价值赔偿66844.19元,三人拒绝,数次讨要,无果。
三人赔偿3万余元
该公司便向嘉定法院提起了诉讼称,2011年度小张、小李、小孙三人在工作中损耗铂金丝达180余克,已经造成了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故要求三人赔偿铂金丝损失5万余元。
小张、小李、小孙三人认为,铂金丝使用后放置在公司提供的工具箱中,保管责任在公司。他们对于铂金丝的使用也是正常损耗,工作组中其他人对于铂金丝的损耗也较大,且他们也没有同公司签订“奖罚处理”协议,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嘉定法院经审理发现,2011年之前,小张连续三年全年铂金丝损耗平均在23.36克,而仅在2011年度,小张等使用铂金丝年损耗186.82克,表明该年度铂金丝损耗大幅度上升,造成原告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嘉定法院认为,公司虽未与三人签订同类协议,但三人系同车间员工,原告与其他员工有关铂金丝使用损耗超过合理范围应予赔偿的协议可予参照考虑。而且三人未举证证明该年度铂金丝损耗大幅度上升或是因公司生产工艺、机器设备不符合要求所致,或是因公司保安措施不当、存在严重失窃所致等,因此,三人对铂金丝超范围损耗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额度,鉴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而且公司对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公司未与三人签订铂金丝损耗合理范围的协议,小张前几年铂金丝损耗未作处理,故以该数额作为扣除范围。据此,嘉定法院判决小张、小李、小孙等三人应赔偿上海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2011年度铂金丝损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余元。
(作者单位系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