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3月9日电 恶意拖欠农民工薪酬,被政府责令改正后仍不悔改,直至被刑拘才不得不支付。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6日对这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审宣判,黄春标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执行,并处罚金1万元。
灵璧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黄春标与灵璧县灵西乡小吴窑厂签订为期3年的承包合同。生产经营期间,黄春标雇佣22名农民工从事红砖生产,连续多月拖欠农民工工资,累计金额达8万多元。
2012年8月,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窑厂2日内支付所欠工资、退还劳动者财物,但黄春标拒不执行该决定书。灵璧县公安局决定将黄春标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黄春标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惩处。法院作出一审宣判,黄春标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执行,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