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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海外上市 鼓励还是限制引发热论

2013年03月05日 07:37   来源:广州日报   薛松

鼓励还是限制VIE引发热论

数百家企业采用VIE海外上市但监管态度一直不明 李彦宏张近东两会隔空过招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协议控制)

  其实质是,通过合作协议的方式,境外壳公司实际控制境内牌照公司(为保护境外壳公司投资人的“安全”,通常牌照公司的全部股权也被抵押给技术公司,进而由壳公司全权控制),将收入和利润转移到境外壳公司,规避了外资机构不能拥有ICP牌照的问题(即互联网络的外资行业禁入政策),使外资机构得以大量进入原本对其封闭的互联网行业,并控股行业中的龙头企业。

  昨日,全国政协委员、百度CEO李彦宏在提案中建议,应鼓励民营企业利用VIE海外上市,商务部应取消投资并购和资质发放等方面的限制。无独有偶,另一位全国政协委员、苏宁云商集团董事长张近东却提出相左的建议,他认为VIE带来经济隐患,应纳入监管,并呼吁商务部、证监会正研究制定针对VIE模式的监管规定能够尽早出台。

  这种外资模式已被百度等数百家海外上市的企业广泛采用,其他的海外投资者对中国本土公司展开的数千起投资中也都采取了同样的模式。到底该叫停还是鼓励,两位委员截然不同的建议昨日引发了业界热议。

  政策不明:困扰数千家企业

  目前,中国已有250多家中国企业利用VIE(协议控制)在境外上市,数千家企业以VIE结构接受PE、VC投资。其他非高科技领域的传统企业也越来越多地采取这种非股权控制的模式。截至目前,上述协议控制模式几乎完全规避了现有商务部、发改委及证监会的相关审批。然而,监管部门对VIE监管的态度一直不明,困扰中国企业十多年。

  记者昨日从百度公司获悉,李彦宏已经向大会提交了“关于鼓励民营企业海外上市(VIE),取消投资并购、资质发放等方面政策限制的建议”的提案。李彦宏在提案中称,我国尚未出台任何针对VIE的法律法规,相关政府部门在涉及VIE问题上多采取“一刀切”不予批准或长期搁置的做法,在诸多方面对VIE企业存在实质性的政策壁垒。以国内投资并购领域为例,企业投资并购对象为年营业额4亿元以上企业时,需按规定向商务部申请经营者集中审查,一旦涉及VIE问题均无法被正常受理。

  他估算,国内对于VIE的政策限制,直接影响到估值规模数万亿元的资金和数千家高科技企业。他建议:在支付牌照发放、投资并购审查等方面,取消对VIE结构企业的限制,给予VIE结构企业完全的国民待遇。

  境外资本:良药还是毒药?

  昨日,另一位全国政协委员、苏宁云商集团董事长张近东却提出了相左的建议。他在提案中称,要高度关注境外资本,警惕他们以产业投资概念为跳板,“不以产业盈利为目的,而以境外上市溢价套现为目的”的盈利模式。“部分电商为吸引境外资本,一味追求增速、追求规模,导致电商行业恶性竞争。VIE威胁我国经济安全。”

  苏宁的矛头被认为指向其竞争对手。据了解,阿里巴巴、京东、当当等电商采用的都是VIE模式。张近东在提案中建议,完善外资准入监管,明确将协议控制定性为企业并购行为,将协议控制模式纳入监管部门的管理范畴进行规范。

  而李彦宏的观点恰恰相反,他认为,VIE曾帮助很多民营企业、高科技企业解决了融资难和上市难的问题,还提升了这些企业的国际形象和品牌。并且,与一般股权投资模式相比,VIE让创始人及管理团队更能掌控企业的利润分配、实际经营、控制权,另外,企业以VIE结构引入的多是“弱势外资”,与我国利用外汇储备对外投资类似,“弱势外资”以保值增值为目的,较少干预企业日常运营,因此利用“弱势外资”相比“强势外商”更具总体效益。

  业界:

  鼓励还是限制?

  望尽快有说法

  两位委员的隔空过招也在业界中引起了很大反响,李彦宏的VIE案也得到了很多业界人士的支持,比如易凯资本CEO王冉、新浪董事长曹国伟等人。王冉称,过于严苛的行业准入限制,导致大量迫不得已的中国民营企业在VIE的路上越走越远,该给VIE一个说法了。

  相比较全国政协委员、苏宁董事长张近东抛出的加强VIE模式监管的观点,互联网观察家信海光认为:“他们两人的提案表面看观点相左,但实际只是关注的角度不同,但李彦宏的提案对国家经济全局的推动影响更值得期待。VIE是中国民营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十年发展摸索的一套创新模式,并帮助大批企业取得国际化发展。政府部门应重视VIE问题的解决,这是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转型的重要一步,也是延续三十多年中国经济丰硕成果,让中国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的关键举措。”

  至今,监管态度一直不明。2011年曾有一份监管部门内部报告指出,协议控制实质上规避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简称10号文)对外资并购的规定。一些监管建议认为,应由商务部牵头,明确“协议控制”属于10号文中“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的情形,要求采取协议控制模式赴海外上市的企业必须经过商务部审批,并签证监会。此事一直未有下文。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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