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保监局日前发布晋保监罚字[20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人保寿险长治中支作出合计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杨建明作出警告并合计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郑元滨作出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延丽霞作出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查,发现人保寿险长治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1年期间通过7笔建工险业务截留保险费;2011年1月以虚列2010年员工一次性奖金的方式套取费用;2011年5月以虚列银管员薪酬的方式套取费用。
上述事实有人保寿险长治中支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调查笔录、投保单复印件、相关系统截屏、薪酬发放表、银行存折复印件、网银转账电脑截屏、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山西保监局认为,人保寿险长治中支截留保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山西保监局决定对人保寿险长治中支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