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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星化学1年内两遭行政处罚 违规提供担保遭索赔

2013年02月27日 06:57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   关 欣

  一年内两次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亚星化学(600319.SH),因为大股东亚星集团提供巨额借款担保而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亚星化学信披违规索赔案件也正受到投资者和维权律师的关注。

  1年内两受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月8日,亚星化学公告2月6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亚星化学存在包括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与亚星集团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11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等4项违法事实。

  而这也已经是亚星化学第二次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前,2012年6月19日,亚星化学也曾公告,因亚星化学与大股东亚星集团存在大额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入账导致信息披露违法、亚星化学与亚星集团存在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入账导致信息披露违法、亚星化学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等原因于2012年6月15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引人注意的是,亚星化学控股股东亚星集团大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需承担4650万元责任

  更糟糕的是,1月30日,亚星化学披露的《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显示,该案原告百丽投资在2012年5月,向借款合同约定的法院管辖地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该案法院判决显示,亚星化学在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违规提供给控股股东亚星集团1亿元的借款担保,已发生需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重大法律后果。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的吴立骏律师表示,早在2010年8月,亚星化学即违规为亚星集团提供1亿元的借款担保,该借款合同约定亚星集团应当在2011年2月时还本付息,但是亚星集团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并于2011年2月与出借方百丽投资约定延长借款期限,追加了相应担保,亚星集团全额支付了前面半年的借款利息。吴立骏依据百丽投资诉讼请求内容分析,此次借款利息略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随后,该借款协议被延期至2011年年底,但因亚星集团再次违约,没有按时还本付息,导致百丽投资提起诉讼并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

  吴立骏认为,就该案来看,亚星集团违约长达一年多,且欠款金额达到上亿元,这本身就意味着亚星集团的财务状况非常糟糕。况且,明显败诉的亚星集团没有在本案中达成调解,又多浪费了高达27万余元的法院诉讼费用,可见亚星集团或已没有能力达成还款调解。

  亚星集团利用对上市公司亚星化学资金的占用和担保,使得亚星化学成为其的圈钱机器。亚星化学将很有可能在2013年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依据判决内容,亚星化学需要承担4650余万元的担保还款责任,此金额将可能影响亚星化学每股近0.15元的净利润。此事件凸显,亚星化学的监督管理机制已经集体瘫痪,亚星化学的信息披露质量已经达到其历史低点。

  给证监局提供错误信息?

  而在此前,2012年4月24日,亚星化学公告了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该公告中所称的深圳某公司现在看来就是百丽投资,也就是要求亚星化学承担担保责任一案的原告。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公告内容显示,截至2012年4月23日前,亚星集团仅偿还借款700万元。然而亚星化学1月30日公告的内容显示,亚星集团仅于2011年5月6日向百丽投资支付700万元欠款。

  吴立骏认为,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这一角度出发,可以得出最有可能性的一个结论就是,亚星集团给山东证监局提供了错误的信息,导致山东证监局得出了错误的检查结论。

  吴立骏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山东证监局前后两次对亚星化学立案调查,由于涉及调查事项违规时间和性质的差异,必然会出具两份行政处罚结论。依据目前法律规定,在2010年10月22日到2010年11月8日之间买入亚星化学股票并在2010年11月8日持有的投资人,或者在2010年11月16日到2011年11月4日之间买入亚星化学股票并在2011年11月4日收盘时持有的投资人在证监局对亚星化学行政处罚后,依法享有提起索赔的权利。

  目前,在吴立骏律师处欲起诉亚星化学索赔的股民登记人数大约为20名,涉及索赔金额大约35万元。吴立骏表示,目前报名的人数和索赔的金额只是所有亚星化学受损投资人总量的冰山一角,估计很多亚星化学股民并不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被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所侵害,股民朋友们可以亲自或委托律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而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不提起诉讼则无法自动获赔。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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