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投资者向中国证券报记者发来邮件,指出西水股份多年来一直违反公司章程,违规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记者根据投资者提供的线索,查阅了西水股份自2008年以来的所有担保公告,并与公司章程对于担保问题的规定进行对比,发现投资者反映的公司行为确实有值得商榷之处。
根据西水股份2008年修订的《公司章程》,对于公司对外担保明确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为控股子公司担保参照对外担保的规定执行。
经查询,2008年以来,西水股份历年修订的公司章程对于对外担保的规定一直如此。这也意味着,西水股份在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控股子公司也应该为其提供反担保。
西水股份公司章程的这一规定与2005年11月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精神相一致。《通知》明确指出,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但是,自2009年以来,西水股份在为其控股子公司包头市西水水泥有限公司和乌海市西水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所有担保均未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这些担保分别为:2009年11月2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议为包头西水提供3000万元贷款担保;2010年6月19日第四届董事会2010年第六次临时会议通过决议为包头西水提供7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担保;2011年7月20日第四届董事会201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通过决议为包头西水提供7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担保;2012年8月13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为包头西水提供7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担保;2012年10月30日第五届董事会201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通过决议为包头西水和乌海西水提供合计9000万元的贸易融资和流动资金贷款担保;2013年4月10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议为包头西水提供2000万元综合授信业务担保。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指出,担保未履行相关程序或未按规定披露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追究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有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律专家指出,尽管西水股份的上述担保行为并未发生逾期等给公司股东造成实际损失的行为,但西水股份多年来违反公司章程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章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荡然无存,公司董事会和相关人员理应被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