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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等将成可证券化基础资产

2013年02月27日 07:26   来源:中国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26日公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规定》允许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等均可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规定》降低了证券公司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准入门槛。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做市商。

  这位负责人介绍,《规定》共八章五十条。包括总则、专项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原始权益人、设立申请和信息披露等章节,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为了便于扩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深度与广度,此次《规定》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可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体形态,允许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等均可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明确指引。

  二是降低了证券公司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准入门槛,取消有关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净资本规模等门槛限制,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基本条件的证券公司均可申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三是提高资产证券化设立与审核效率,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并允许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

  四是为提升流动性,允许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此外,还允许证券公司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即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做市商,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则为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符合公开发行条件的资产支持证券,还可以公开发行,并可以成为质押回购标的。

  这位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意见,对《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并及时公布实施。

  他表示,为积极推动证券公司创新,丰富固定收益产品,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提升社会存量资产的利用效率,证监会起草了《规定》。随着实体经济的不断提升,社会拥有的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存量资产逐步积累,通过证券化技术盘活存量资产,提升金融与企业资产的使用效率,有助于支持实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并深化金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对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情况进行研究总结,并充分吸收证券公司、融资主体等相关方意见的基础上,《规定》对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类型、交易结构、交易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创新与包容性设计,拓展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空间。


(责任编辑: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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