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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严格农金监管标准

2013年02月26日 11:15   来源:中国经济网——《农村金融时报》   周生云 吴海燕 张明华

  按照我国银监会统一要求,旨在增强银行业抵御风险能力,加强风险监管和治理的巴塞尔协议Ⅲ于2013年1月1日在我国银行业全面实施。基于此框架,监管部门出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新规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因此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而言,新规的实施对资本充足率无论在计量方法还是在监管标准方面都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相对大型银行而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本补充渠道较窄。充分认识实施新资本协议、执行新资本管理办法对资本充足率计量的影响,并且在资本追加不易的背景下,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就显得尤为必要。

  与旧资本管理办法相比,新资本管理办法调整了信用资产的风险权重转换系数,考虑了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对银行的影响,这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的计量来说有利有弊。

  在新框架下,符合要求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转换系数由先前的100%降至75%。这使得部分风险资产得以缓释,有利于资本充足率的提高。符合要求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贷款:企业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微型和小型企业认定标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不超过500万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这其中“风险暴露不超过500万元”的定义不仅包括表内授信余额,还包括表外授信余额乘以一定转换系数的额度,且不扣除相应保证金等(例如银行承兑汇票,无论有无保证金,均全额计入表外加权风险资产)。

  按照新资本管理办法,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依旧执行50%的风险资产转换系数以外,对个人的其他债权执行75%的风险转换系数。相对于原来100%的风险转换系数,此次调整也有利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的提高。

  新资本管理办法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不仅包括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也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这提高了资本的风险敏感度,加大了资本补充压力。

  原资本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四个月以内的同业债权风险权重为0%,而新办法规定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的同业债权风险权重为20%、三个月以上的为25%。由于同业资产主要以短期为主,风险权重计量将对同业债权占比较高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将表外信用资产纳入风险资产权重计算。一是信用卡授信未使用部分将根据是否符合标准卡而适用20%或50%的风险权重计算表外风险资产。二是按新资本管理办法规定,不可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按期限适用于20%或50%的权重转换系数。

  按现行监管规定贷款损失准备多提部分可按贷款余额的1%作为贷款损失一半准备计入附属资本,而新规规定“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就目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拨备提取状况而言,部分机构计入附属资本的“贷款损失一般准备”数额较高,实行新资本管理办法后,资本总额可能会出现下降的暂时现象。

  新资本管理办法对非自用不动产的资本要求十分严苛:因行使抵押权而持有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取得之日起二年)的非自用不动产适用100%的风险资产权重系数,而超过两年尚未处置的非自用不动产则适用1250%的惩罚性权重。

  合理配置资源增强抗风险能力

  为持续满足新监管标准要求,综合上述利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两手抓的策略,积极应对监管要求,增强抗风险能力。

  利用自身的留存利润来增加资本金是提高核心资本最根本、最持久的途径。利润留存筹资不仅成本低,而且不会稀释每股收益和所有权。但因为其也存在一年才能提取一次,补充方式不够灵活以及股东放弃获得其他投资收益机会将未分配利润再投资于银行,必然要求取得股权投资收益等不足,所以使用也不可盲目。

  新资本管理办法迫使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必须由资本扩张的外延式发展模式向质量提高的内涵式增长模式转变,因此必须及时转变组织资金的理念,增强成本核算意识,强化效益指标考核,注重组织资金的数量,更注重组织资金的质量,加大投入成本低、稳定性高的卡存款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对公账户活期以及一年以下单位定期存款的公关、协调。同时,在组织资金过程中,适时加强对资金结构的管理和相关监管指标的测算,保持存款规模增长与整体经营需求相适应,防止盲目吸收存款带来的资金闲置和监管指标下滑。

  新资本管理办法对信贷投向发出了明确的信号:即在风险可控、信贷规模既定的前提下,大力发展零售贷款,会相对降低对资本金的要求。因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按照“做小、做散”的路径,积极加强资本管理,实时测算贷款营销规模,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大力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和个人客户的信贷支持,这一点与江苏省农信社倡导的支农、支小不谋而合。另外,明确不得发放监管限制类信贷产品(如住房抵押追加贷款等),谨慎投放股权质押类贷款。通过有效调整信贷业务结构,降低资本金补充压力。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如果继续过度依赖传统的存贷利差收益模式,则很快会陷入因贷款扩张而造成的资本短缺的局势。因此,加快业务经营转型,创新、拓展低资本占用业务,多渠道增收,实现有效积累,提高核心资本份额,势在必行。一是大力拓展零售业务。零售业务具有分散风险的作用,按照将来的发展趋势,如果按照标准法计算操作风险资本,零售业务风险资本系数为12%,相对较低。二是大力拓展中间业务。中间业务除其收入需要计算较低的操作风险资本外,基本无其他的资本需求。因此,必须加速拓展风险小、成本低的各类代理、投资咨询、支付结算、家庭理财等中间业务来多渠道增收。三是大力拓展电子银行业务。加强科技支撑,加强电子化渠道建设和电子银行业务拓展,降低营业费用,增加手续费收入,实施节约化经营。四是加强资金营运。新资本管理办法提高了对同业债权的资本需求,因此在合理规划负债规模基础上加强资金多渠道运用是必由之路。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下一阶段必须多措并举,强化资金运作,努力提升资产运营效率。

  将表外信贷承诺纳入资本管理要求,促使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必须关注表外业务发展模式,加强表外业务信用风险的度量与管理。一方面,应合理控制表外授信额度,将授信额度控制在既满足客户需求,又不虚高的范畴,减少不使用授信额度对资本的占用;另一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不断促进贷款、信用卡等业务的用信率提高,努力增加信贷资产运用和收益。

  (作者单位: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


(责任编辑: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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