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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应顺势而为 引导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

2013年01月28日 10:33   来源:中国经济网——《农村金融时报》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监管标准的放宽,让全球银行业获得一次喘息的机会。此举再一次表明,金融监管只有顺势而为、量力而为,才能真正守住风险底线,引导银行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银行业得到的这份新年大礼,是巴塞尔委员会对《巴塞尔协议III》的重要修正,这些举措包括推迟流动性覆盖率的达标期限、放宽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定义范围以及调整流动性规模的计算方法等。例如原先规定从2015年1月开始,银行应有足够的现金或流动资产来应对持续30天的危机,现在这一标准生效期延至2019年1月,同时还提出银行可用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等作为流动资产等,这些对刚刚走出困境中的欧美银行业来讲实在是一个惊喜。

  《巴塞尔协议III》是针对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引爆的各种风险隐患而制定的,意图以最为严格的监管标准来堵塞银行风险,督促银行不要再痴迷于各种衍生工具,而是应更加注重向实体发放贷款。但在全球经济复苏和增长乏力的背景下,这些规定反而倒逼银行把更多的资金留在手里,以应对监管要求,从而失去了投放贷款的热情,这的确与其初衷背道而驰。所以,欧美很多银行对《巴塞尔协议III》颇有微词。

  与欧美银行业的态度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银行业对《巴塞尔协议III》高度重视。尽管中国银行业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面前免遭冲击,但银行业监管部门为了防患于未然,对《巴塞尔协议III》精心研究,并根据其原则制定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以银行核心以及资本充足率为例,《巴塞尔协议III》规定的最低标准为4.5%,而我们的标准则设定为5%。如果这些规定能够得以严格执行,无疑将促使我国银行业强身健体,为抵御风险筑起一道坚实的堡垒。

  不过,这些规定从问世开始也备受质疑,因为某些措施的确超出了一些银行尤其是城市商业银行、农商银行的承受能力,也是眼下并不完善的资本市场难以承接的。也正因为此,监管部门多次调整监管标准,针对不同类型规模的银行划定不同指标,并一再延后实施和达标时间,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达标压力。监管部门这种审慎与灵活的监管原则,符合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实际,有利于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从现在的情形看,在《巴塞尔协议III》放宽对银行流动性要求之后,我们的监管标准是否也需要顺应这一趋势,给银行业尤其是那些刚刚从农信社改制为农商银行的涉农金融机构更多备战空间和时间?不然,会无形中束缚住自己的手脚,受制于全球银行业。

  我们认为,如果说金融衍生品过于泛滥、金融监管过于松懈,是此次爆发国际金融危机重要因素的话,那么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局面则恰恰相反:一方面是金融创新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则是金融管制过多。这就需要加大金融改革力度,改变目前的监管理念和手段,引领银行业勇于创新金融产品,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或许,这才是对金融风险最为有效的防范手段。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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