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引用一项调查显示,所在单位实行带薪休假的受访者不足半数,50.4%的人表示所在单位不实行带薪休假。具体单位性质上,74.3%的人认为私企带薪休假实行情况最差,其次为个体工商户。根据近期关于带薪年假的案件,法官认为,这项本应全体劳动者共享的权利已到了“沦为少数人的权利”这一尴尬境地,而不少劳动者又对相关规定不甚了解。
典型案例
未休年假多给200%工资
小李是物业公司员工,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工作期间经常加班,入职后也没有享受过带薪年假。工作两年后,小李以索要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为由,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小李认为自己每月工资2000元和加班费1000元,在职期间应享受5天年假没能享受,要求法院按照月工资3000元的标准确定他的日工资标准,并按照300%计算5天。
但法院判决时没采纳小李的意见,而是按照每月2000元的工资标准确定了日工资标准,并按照5天日工资的200%计算,得出物业公司应支付的加班工资报酬。
法官释法
异于法定假日三倍工资
法官认为,按照规定,“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收入。”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值得注意的是,未休年假的300%工资报酬和法定假日的300%工资含义不同。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中已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部分。具体核算时,再多给200%的工资即可。同时,在确定工资基数时,除了要剔出加班费外,劳动者的偶然性收入,如年终奖、提成工资等,也应从中剔出。
此外,如果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书面放弃休假申请,或者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未能如期使用年休假的,应视作劳动者放弃,无法享受到300%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