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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一号文件: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不是另搞一套

2013年02月05日 16:57   来源:半月谈   高远至 郑明达

    

    ——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徐小青

    前不久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讨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讨论稿)》,据报道该意见将作为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于近期正式下发。

    就其中的重要内容“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本刊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徐小青。徐小青说,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构建,而不是另搞一套。

    记者:为什么提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徐小青: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背景。一方面,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农投入,并逐步形成了一个对农业的支持体系。2012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投入超过1.2万亿元,这些投入使农业技术装备和农村基础设施得到很大改善,比如农业机械化率已经超过50%,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打下了基础。

    另一方面,随着城镇化、工业化不断推进,农业劳动力不断向外转移,农村空心化、农业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传统家庭经营规模小而分散,增收只有依靠外出打工和承接土地流转、扩大经营规模两种方式。这也要求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并为这一创新创造了条件。

    记者: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具体内涵是什么?“新”在哪里?

    徐小青:就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四个化”: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它包括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与市场衔接等不同环节的各种创新,如种植养殖大户、专业户、合作农场、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再如“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市场”等经营形式。

    这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家庭农场这种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与大户的区别在于,前者有比较长远的规划且规模适度。比较典型的家庭农场,如上海松江附近的,全部种粮食,规模在80亩至100亩之间,也就是夫妇二人加上社会化服务所能打理的面积。这样既保证了规模适度,又能在当前条件下实现比外出打工收益更高的目标。

    记者:十八大报告提出,鼓励农民发展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我国制定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前说得多的也是专业合作,为什么现在加上一个股份合作?

    徐小青:按照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专业合作社的原则是成员地位平等,一人一票,这与实际存在的许多合作社不相符合,比如以土地入股、资金入股等形式成立的合作社,其表决权可根据股份的多少分配。鼓励股份合作,实际上拓宽了合作社发展的空间。

    另外,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发展也应该受到重视,这方面,今年一号文件出台后可望有进一步的突破。

    记者:创新农业经营形式需要流转土地,扩大经营规模,这一过程中如何保障农民权益?

    徐小青:当前关于土地流转已经形成了一套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流转时要有书面合同、经过公证程序、当地经管部门要介入等。根据我们的调研,各地在土地流转中基本上都能保障农民的承包权,如果农民坚持不流转,政府不得强迫。

    另外,土地确权是土地流转的基础性工作。集体土地确权2013年大体上要完成,并用5年时间把农户的承包地确权,这将给农民一个稳定的预期。这个预期越稳定、越明确、越受到法律保护,流转才能越顺利。

    记者:您认为在鼓励土地流转、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徐小青:需要强调的是,创新农业经营形式,是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不是另搞一套,必须保障农民在这一过程中的主体地位。

    首先,不限制或者强制农民流转承包土地。这就意味着不能盲目追求集中和扩大规模,流转一定是一个过程,土地经营的规模取决于城镇化的质量和真正能够提供非农就业的水平。

    其次,要重视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服务需求。劳动力转移、老龄化和经营形式创新,在农业领域产生了大量的社会化服务需求,政府、相关企业和组织要抓住机会,为农民提供服务,这也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涵。

    第三,工商企业、农业产业化组织进入农村时,一定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不要替代农民在生产环节的作用。农业生产不提倡雇工经营,农民给老板干活一般效率都不会高。其实除了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企业能够介入的领域还有很多,包括生产服务、加工、流通和信息收集等。

    这是一个很长的链条,也有很大的空间,企业只要能够与农民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与农民结成稳固的利益共同体,完全可以在农业领域有一番大的作为。

(责任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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