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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场外市场的 “亮点”和“难点”

2013年02月04日 07:11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全国性场外市场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应率先垂范,实行规范化公司治理,对挂牌公司形成一定示范效应。

  1月16日,全国性场外市场(亦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揭牌,标志着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进入新的阶段。全国性场外市场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区域性场外市场一起,形成了针对不同种类公司的立体化证券市场,是贯彻“十二五”规划及十八大报告关于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与之前部分市场人士的猜测不同,全国性场外市场并非在既有区域性场外市场之外另行设立,而是以已有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为基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除了56家处于亏损状态的挂牌公司,其余205家直接转为全国性场外市场挂牌公司。在这205家公司中,179家来自中关村高新园区,10家来自武汉东湖高新园区,8家来自天津滨海高新园区,8家来自上海张江高新园区。

  我们注意到,之前呼声较高的天津股权交易所并未成为全国性场外市场的底版,可能的原因是,与之相比,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设立时间更早,先后囊括了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退市公司和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不同背景和类型的公司均在该系统内进行股份流通转让,积累的市场经验更加丰富。另外,在公司群体的数量和成熟程度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也在一定程度上优于以天津股权交易所为代表的区域性场外市场。当然,地理位置和战略布局等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无论怎样,全国性场外市场在揭牌时已拥有一定数量的挂牌公司,直接替代中关村的区域性场外市场,是市场本身的一大亮点。

  全国性场外市场的另一个亮点是实行公司制,而非像上交所、深交所那样实行会员制。纵观全球证券交易所的发展潮流,公司制已是大势所趋,欧洲大部分证券交易所已完成公司化改制。在世界交易所联合会的成员交易所中,超过70%的公司已实行盈利导向的公司化改革。在上世纪90年代中国的证券市场刚成立时,公司制尚未成为交易所的普遍模式,而在新世纪以来,交易所上市、交易所之间互相持股或并购已成为普遍现象,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诸多借鉴。全国性场外市场在成立时即明确实行公司制,可以对上交所、深交所、区域性场外市场和国内其他各类交易所的未来改制提供一定参考。

  当然,我们也应同时注意到随之而来的两个难点。

  一是公司制带来的治理问题。全国性场外市场的股东包括上交所、深交所在内的多家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这些股东均是国有单位,其是否以公司化方式要求全国性场外市场的利润水平,全国性场外市场如何确定合理的盈利目标等,均是市场运营需要考虑的问题。同时,全国性场外市场对挂牌公司提出一系列公司治理的要求,其自身决策和运营也需要遵循一系列类似的公司治理规范。笔者认为,全国性场外市场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应率先垂范,实行规范化公司治理,对挂牌公司形成一定示范效应。

  二是全国性场外市场与区域性场外市场的竞争问题。虽然全国性场外市场的挂牌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公司的股东人数低于200人,但是,一些公司往往可以灵活地变动股东人数,以达到全国或区域性场外市场的挂牌要求。如果全国性场外市场的吸引力更大,更多满足要求的公司将选择跻身这个市场,区域性场外市场的公司资源相应减少。当然,在具体实践中,若全国性场外市场要求较高,挂牌公司将承担较多的挂牌成本和交易成本,其对优质企业的吸引力将被打折扣,区域性场外市场占据地理优势,将更易就地争取到优质公司。我们预计,未来市场间的竞争将愈演愈烈,中小企业在挂牌上将拥有更多的主动权。

  总体而言,全国性场外市场正式揭牌运营开启了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新篇章,众多中小企业多了一个量身打造的融资平台,企业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将获得更多的直接融资支持,中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微观基础也将更加牢固。当然,公司制运营意味着市场自身的治理规范对挂牌公司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全国性场外市场亦可能与区域性场外市场形成一定竞争局面,这有待对市场发展的进一步观察。(鲁桐 党印  第一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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