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全国股转系统”)正式揭牌之后,针对全国性场外市场运营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的管理办法也正式出台,进一步为全国性场外市场建设从区域性试点转为面向全国规范运行奠定了基础。
中国证监会2日公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分6章35条,对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的职能、组织结构、自律监管、监督管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作为全国股转系统规范运行的“上位法”,《办法》的出台使全国股转系统公司作为全国性场外市场运营机构的合法身份得以确立。
依照《办法》的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将就该市场股票挂牌、股票转让、主办券商管理、挂牌公司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制定基本业务规则。这些业务规则也将于近期陆续出台。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主要解决了三方面问题:一是确立全国股转系统、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及挂牌公司的法律地位;二是明确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的职能,对其组织结构提出特殊要求,对其履行自律监管职责提出明确要求;三是建立全国股转系统的基本监管框架,在明确和突出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自律监管职责的同时,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实行统一监管。
按照《办法》,全国股转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其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超过200人。
该系统将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的业务包括推荐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为股票转让提供做市服务等;挂牌股票转让可采取做市商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方式;全国股转系统将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参与股票转让的投资者须具备一定证券投资经验及相应风险识别能力。
据上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