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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不良记录保留不超五年

2013年01月31日 08:27   来源:东方网   姜樊

    个人的不良记录将不会跟随一辈子。近日,国务院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今后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超过5年。

    这一酝酿了近十年的《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5年的信用记录实际上也引起了不少争议,一些专家认为,5年的时间过于短暂。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规范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据了解,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

    此外,《条例》还严格规范了个人征信业务规则。征信机构如果存在非法获取信息、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等行为,监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刘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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