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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扣留、倒卖快件最高可判刑

2013年01月25日 09:16   来源:沈阳晚报   

  昨天,《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快递从业人员违法从事快递服务的,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禁令篇]

  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扔、踩

  管理办法规定,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企业分拣作业时,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邮件)的投递;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邮件),企业应当登记并处理。

  [处罚篇]

  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快递人员扣留、倒卖、盗窃快件、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行为,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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