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以及国务院“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的工作部署,2012年5月23日,深沪两交易所发布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启动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试点,为我国中小企业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途径。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两所共有81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完成发行,募集资金90.83亿元。
中小企业私募债需要合格投资者
中小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投资其债券客观上存在一定风险,这也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采取私募方式发行和非公开方式转让,强调参与主体“归位尽责”,发挥市场化风险约束机制的作用,在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矛盾之间,探索出了一条可行的路子。
作为高度市场化的债券产品,中小企业私募债未来出现违约风险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为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采取备案制,监管部门不再做实质判断,不对价值判断进行背书,投资者必须依据“买者自负”的原则,独立判断投资风险。同时,为防止投资风险扩散到不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投资者,中小企业私募债严格限定合格投资者资格,限定发行和转让范围。此外,为了确保中小企业私募债,不通过转让变相转变为面向公众,试点对信息披露的范围也做了严格限定,任何符合资格的机构投资者必须通过经纪人对其适当性的评审后,才能从经纪人处获得相关的债券信息。
条款设计:
由发行人与投资者商定
试点在发行、交易环节严格控制风险的同时,又充分发挥私募产品个性化设计优势,适应中小企业特性化需求。发行人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资金需求计划,与合格投资者协商确定债项设计条款,在发行方式、派息周期、评级和增信措施等方面进行市场化选择,条款设计完全取决于合格投资者对私募债风险与收益的识别和判断。
这种市场化的制度设计,充分调动了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和风险防范意识,产品得到市场各方的欢迎,市场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据悉,目前在深沪两所通过备案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有相当一部分尚未成功发行,说明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化运作机制正在积极发挥作用,合格投资者通过实地调查、特定债券条款设计等市场化方式进行风险识别和防范。
发行制度:
让参与各方通过市场不断成长
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化运作机制不仅依赖于合格投资者的风险管理手段,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也不可或缺,试点要求发行人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承销商指定专人协助、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中小企业私募债备案信息、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结果以及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偿债能力的如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都应当通过承销商或通过交易所专门设立的网站专区进行披露。
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试点自5月份推出以来,市场反映积极。试点拓宽了我国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渠道,是提升我国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有益尝试,也为我国资本市场提供了一个完全市场化的信用债券品种,为资本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利于资本市场结构优化完善。中小企业私募债坚持市场化的发展方向,让投资人、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参与各方通过市场不断成长,市场化风险约束机制不断完善,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才能得以持续健康发展,才能更好地服务我们广大的中小企业。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免责声明:本栏目文章仅为投资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栏目文章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栏目文章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