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国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1至3号文件,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申请文件及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进行规范。根据指引,非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或者定向转让说明书中及时披露公司的财报、审计报告等信息。
据了解,2006年修订的《证券法》明确了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即为公众公司,此类公司即使不上市,也应纳入证监会的监管。200人红线从此成为证券监管的分水岭。
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这3项监管指引是在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情况进行全面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市场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出台的。3个监管指引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的配套规则发布后,意味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初步建立。
根据指引要求,今后,非上市公众公司须进行信息披露。证监会对其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定向转让说明书不再分别出台专项文件,而是统一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最低标准。
指引主要规定有:第一,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产品、财务状况。第二,年报和半年报的披露内容比照进行。第三,公司可以自主约定和选择信息披露平台。第四,公司有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
除了信息披露,指引还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核准时需要编制和报送申请文件目录;公司应保证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要保证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此外,非上市公司的章程必备条款内容主要体现《监管办法》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定,不做具体条款规定,只做原则性要求,公司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