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保监会消息,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有21人共41笔保单交单日期早于保单营销员展业证生效日期,上海保监局认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经抽查该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在职的50名个险营销员档案资料,并调取相应佣金发放记录,有21人共41笔保单交单日期早于保单营销员展业证生效日期,其中投保日期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的保单共6笔,涉及营销员3人,向该3人合计发放佣金4,754.59元。
上海保监局认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