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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是IPO改革能否成功关键

2013年06月15日 07:08   来源:中国证券报   

    证监会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从市场反应来看,端午节后首日股指重挫,似乎显示投资者对此项改革存在忧虑。就本次征求意见稿来看,笔者认为市场化能否切实推进将是新股发行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

    笔者认为新股发行市场化所体现的并非是简单意义的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其他股权形式或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发行人自主选择等因素,实际上新股发行的市场化机制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它是发行体制、法律追溯、市场化接轨二级市场交易方式、机构公平竞争等诸多方面的结合。而市场化最为关键的是自由竞争、优胜劣汰机制与法律机制的真正结合,才可称为严格意义的市场化机制。从目前来看,我国新股发行制度要真正实现市场化,不仅需要分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还要法制大环境相匹配。

    以往许多新股发行不仅难以体现出真正意义的市场化,同时受到相关利益主体的影响,利益输送、违法惩治不严格等实际上是新股发行难以市场化的最重要体现。例如万福生科事件,其今年3月1日发布自查公告称,2008年至2011年虚增营收7.4亿元,虚增净利润1.6亿元,如果以此造假情况来看,对相关违规违法的利益人完全可以引入刑法惩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比如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但从以往A股市场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的造假处罚来看,过多的是注重经济处罚,而没有真正的与刑罚挂钩。

    新股IPO实质上体现的是一种公共财产利益关系,体现的是一种公平交易体制,而要保障这种机制的有效且保护投资人利益,需要实现公开透明且严格的法律严肃性。IPO环节必须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伴生制约力量,必须体现出明确又严厉的刑事处罚规定。

    相比之下,美国市场之所以能够壮大发展,优胜劣汰及法律的严肃性是重要支撑,美国早已实施了旨在要求上市公司进行会计改革与保护投资者的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可以说从IPO发行、上市、交易、融资、重组、退市及法律维护等方面贯穿始终。

    新股发行制度的真正市场化,需要政府与市场分离,并最终完成由当前的核准制到注册制的替代。从市场主体来看,引入更多竞争机制,展开公平竞争才会真正实现“竞争中优胜劣汰”,同时严格法律执行力度,市场化的程度才会深入而有效。在此之前中国股市已有7次IPO暂停,从历次情况来看,市场化与法制化两个层面均没有较大的变化,因此要实现新股发行改革的成功,就必须在市场化的原则下坚定前行,此次改革方案有亮点、有进步,但更多的仍然是局部性的修补,没有触及发行制度的根本问题。

    总体来看,20年的中国资本市场,7次出现新股停发,这明显体现出IPO问题的严重与利益冲突。此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对核心问题虽然有所触及,但仍有较长的路要走。从国际资本市场新股发行来看,没有哪个国家的资本市场如A股这样停停走走,问题不断,而这实际上反映出我国资本市场市场化与法制化的不足。因此,要实现新股发行改革的成功突破,发挥股市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就需要加大市场化建设,且完善法律、严格执法,并修改相关刑法及证券法规来适应市场化的深入。一句话,市场化是IPO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

(责任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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