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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建立支持城镇化金融服务体系

2013年06月14日 13:11   来源:中国经济网   

  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城乡经济社会结构演化升级,对土地、资金、劳动力等要素的重新组合和有效配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金融体系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预调和引领作用。

  当前,我国农村城镇化的主要阵地在县域地区。然而,受长期二元经济结构影响,这些地区的金融发展明显滞后,严重制约农村城镇化进程的推进。

  县域金融难为城镇化提供有效支持

  近年来,金融决策和实践部门对金融服务城镇化建设的意识有所增强,但是战略规划和发展思路仍不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城镇化发展的实际需求,加大对城镇化发展中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领域的金融服务”,中国银监会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做好城镇化建设配套金融服务”。但是相关政策均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激励约束措施,导致执行部门在操作过程中动力不足、思路不清。目前,金融业支持农村城镇化建设,仍倚重政策金融扶持和农村金融机构,多数金融机构服务城镇化仅定位于大中城市,忽视了小城市、城镇和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很多大型银行的信贷品种一律由总行开发,县区支行难以根据属地实际需求开发与城镇化建设相匹配的特色产品。

  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根据相关研究机构的测算,未来10年我国城镇化将需要增加40万亿元的固定资产投资。如此巨大的资金需求仅靠财政自然是杯水车薪,金融资本必须发挥作用。受当前我国的投融资体制约束,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参与城镇建设是必不可少而且颇为关键的。然而,在现有商业银行信贷制度框架下,受承贷主体、担保物等因素限制,城镇化进程的融资需求难以获得充足有效的供给。在作为城镇化重点的县域一级,商业银行的存贷比通常为20-30%,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基本保持在5%左右。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资金从农村和城镇大量流出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未来信贷资本大规模投入城镇化建设的前景也不容乐观。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不断加速,城镇化建设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发生了巨大变化。例如,农业工业化背景下,农村土地资本化、农业规模生产的风险防范以及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等问题变得更加突出;农民市民化过程中,进城农民不再满足原有的存贷、汇兑业务,开始期待和关注涉及就业、创业、居住、消费、理财等方面的更深层次的金融服务。面对诸多新变化,传统的金融服务模式无法满足城镇化发展带来的多元化需求。同时,当前金融改革步伐和应对措施也滞后许多。在服务模式和产品创新上,金融机构并未随着需求结构的动态变化做出及时调整,探索出适应城镇化发展的多样化服务。一方面,各金融机构在经营理念、业务模式、产品服务等方面存在趋同问题。贷款服务比较普遍,风险管理和咨询类服务不足;单一工具运用较多,组合工具使用较少。另一方面,信贷之外的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等金融手段很少发挥作用,多元化的融资体系尚未建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抑制城镇化进程的推进。

  建立多层次的城镇化金融支持体系

  面对农村城镇化过程中的异质化金融服务需求,应尽快建立起与之匹配的金融服务供给体系。第一,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先导作用。调整农发行的业务范围,在粮食流通领域贷款的基础上,尝试开办粮食生产专项贷款、农业企业开发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扶贫贷款等业务;允许国开行设立小城镇建设专项基金,专门满足城镇化中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需求。第二,引导商业金融积极拓展城镇市场,找准支持城镇化的着力点。逐步出台差异化的区域信贷政策,在健全城镇功能和发展城镇社会服务中寻求商机。第三,建立和发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县域小企业的生力军作用,有序扩大村镇银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试点。第四,改变市场准入条件,对民间资本加以疏导,发挥民间金融在城镇化中的补充作用。

  城镇化金融需求具有规模大、期限长、主体多元、结构复杂等特点,需要综合运用贷款、债券、信托、股权融资、金融租赁等多种融资形式。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起多层次的城镇金融市场,打破城镇化对信贷资金的过度依赖,不断拓宽金融服务渠道。第一,挖掘资本市场的潜力,充分发挥金融杠杆作用。通过资本运作解决城镇化建设的融资问题,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第二,发展县域保险市场,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城镇化过程的社会保障、防灾减灾和风险管理等功能。加快发展农业保险,开发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产品,有效化解、转移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的自然和市场风险。鼓励保险公司经办城乡养老保险、农村小额保险、计划生育保险等保险业务,为失地农民提供意外、养老、医疗、生育等多层次、多类别的保障。

  市场机制是资源配置的最有效手段,农村城镇化建设应更多依靠市场力量。面对城镇化进程中市场主体缺失引起的金融不匹配问题,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按市场规律办事,整合城乡资源,培育金融支持的有效主体。第一,弱化城镇化建设的政府融资平台模式。这种以地方政府为信用基础的市场主体,被广泛认为风险偏高,已经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控制。第二,引导地方政府放开对市场准入的管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供水、供电等经营性的基础设施领域。第三,加大对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支持力度,引导农业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工业化转变。第四,加强个人征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县域金融环境。

  金融部门应以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为契机,大力发展农地金融服务。借鉴发达国家开展农地金融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与城镇化相适应的的土地金融制度,尝试设立土地银行、农地合作基金会等新型金融组织,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以土地资产为主体的金融产品创新,积极开发土地抵押贷款、土地基金、地方债券等多种融资模式。(农村金融时报 范立夫)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应用金融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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