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改善发展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日前,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降低部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降低国土、建设、财政等十三个收费单位部门的28项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各执收部门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要求,认定小型和微型企业,并根据《通知》精神对全省小型微型企业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在现行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一律降低20%收取。同时,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相关优惠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