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

新股上市当年即亏将稽查

2013年06月08日 09:31   来源:北方网   窦红梅

新股上市当年即亏将稽查

  饱受诟病的中国新股发行体制又一次走到改革路口。昨天晚上,证监会在官网发布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获悉,证监会拟进一步提高新股发行定价市场化程度,强化信息披露要求等。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企业,中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

  强化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诚信

  中国股市持续多年低迷,投资者似乎看不到希望。但企业的IPO热情不减,队伍越排越长。这一反差将A股市场重融资、轻投资的弊病暴露无遗。众多上市公司创始人及控股股东,上市后就减持兑现巨资,也极大伤害了投资者。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证监会要求,提高公司大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转让股票,应披露减持原因、该股东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新股何时发或由上市公司定

  “新股发行时点将由发行人自主选择。”今后为了便于加强社会监督,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的预先披露时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而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中国证监会即核准发行,新股何时发行,或将由拟上市公司自己说了算。

  而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企业,可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证监会积极探索和鼓励企业以发行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权形式,或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

  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将进一步提高。今后,发行价格拟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自行协商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此外,发挥个人投资者参与发行定价的作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应分别不少于20人;在4亿股以上的,分别不少于50人。

  强化定价过程的信息披露

  征求意见稿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制作定价过程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在网上申购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及对应的申购数量,网下所有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确定的发行价及对应的市盈率等。

  新股配售方式也将进一步改革。IPO拟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网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基金和由社保基金配售。

  今后,新股核查将更加严格。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审核过程中,证监会如发现信息自相矛盾等情况,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此外,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企业,中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

  相关新闻

  (一)8月起部分基金持有不到半年将收赎回费

  今年8月1日以后,投资者持有部分股基和混合基金的期限越短,收费将越高。昨天,证监会发布新修订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根据规定,除了ETF基金、LOF基金、分级基金、指数基金、短期理财产品基金之外,凡购买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的投资者,如果选择半年内就赎回,将被强制收取一定比例的赎回费。

  “征收惩罚性赎回费,是为了鼓励长期投资。”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说,此项调整虽然增加了短期投资人的交易成本,但所增成本主要用于补偿基金财产,是对长期投资人权益的有效保护,可以避免短期交易投资人的频繁交易对长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

  通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涵盖了申购费、认购费、赎回费、转换费、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和客户服务费(尾随佣金)等多种类型,但目前,全行业对同一类产品约定的收费模式、收费水平几乎没有差异,同一类产品的收费几近一致,不利于基金销售的差异化竞争。“为促进市场化、差异化销售费率机制的形成,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产品设计时自主采用多种收费模式和收费水平,基金销售机构可以进行差异化收费。”该发言人表示。

  目前,监管层仅允许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收取销售服务费,而今后,各类基金都可以采用此种收费方式。基金公司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

  (二)IPO第二批抽查企业产生

  昨天,证监会对外公布统计,截至5月31日,共有268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申请。根据IPO财务专项检查的部署,需要在延期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中进行第二次抽查,提交自查报告的12家企业中,最终有10家企业被列入第二批抽查名单。

  证监会表示,对于在IPO财务专项检查过程中主动申请终止审查的企业,为防止少数企业借撤回之名规避财务自查义务,证监会专门提出了要求:规定纳入本次自查范围的企业,自终止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报IPO时,仍然需要履行自查义务,在申报IPO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提交财务自查报告。证监会仍将对此类企业进行抽查。

  (三)保险机构可推销基金产品

  今后,消费者可能接到保险公司的电话,推销的却是基金产品。昨天,证监会与保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须具备8项条件,如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等。

  根据新规,保险机构及基金销售人员在销售基金时,须向投资者明示基金产品与保险产品的不同风险特征,不得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避免误导基金投资人。此外,保险机构须按合同约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不得向基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责任编辑:韦伟)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商务进行时
上市全观察